| 索引号: | 116223220153223283/2026-022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双茨科镇 | 组配分类: | 综合政务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6-05-08 | |
| 成文日期: | 2026-05-08 | 有效性: | 有效 |
民勤县双茨科镇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
双茨科镇
发布日期:
2026-05-08 09:49
浏览次数:
次
| 民勤县双茨科镇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填报单位(盖章): 双茨科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5年8月18日 |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备注 |
| 1 | 双茨科镇人民政府 | 对本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着重对“九小场所”、农家乐、经营性自建房等风险隐患进行排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现场检查 | |
| 2 | 双茨科镇人民政府 | 对散煤监督检查 | 加强日常巡查,对辖区内范围内的所有储煤场、煤炭经营摊点、煤炭加工企业等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2.《武威市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煤炭经营和质量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武煤管控组办发〔2024〕1号)(全文适用) 3.《民勤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勤县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民环委办发〔2024〕5号)(四)强化燃煤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散煤监督检査。落实县、镇、村三级责任制,加强日常巡查,严格散煤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监管。进一步细化燃煤设施整治清单,取缔县城建成区内各类商业市场、商贸集聚区、沿街经营商铺、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值班室和宿舍、餐饮单位等燃煤散烧设施,防止辖区内燃煤茶浴锅炉、散煤大灶和小煤炉复用反弹,禁止居民使用烟煤。 4.《民勤县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县煤炭经营和质量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民煤管控组办发〔2024〕1号)四、部门、单位监管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煤炭质量管控,小煤炉治理,违规摊点及流动散煤治理,对销售、使用不合格或无质量标准、来源不明的煤炭依法、依规进行收缴、查处和处罚。 | 现场检查 | |
| 3 | 双茨科镇人民政府 | 对乱洒、乱烧产生烟尘污染物质或者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监督检查 | 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88号)行政处罚第32项。 | 现场检查 | |
| 4 | 双茨科镇人民政府 | 对农作物种子检查 | 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制售假劣种子、套牌侵权和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2年3月1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 | 乡镇配合职责 |
| 5 | 双茨科镇人民政府 | 对大气污染防治检查 |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 现场检查 | 乡镇配合职责 |
| 6 | 双茨科镇人民政府 | 对防汛工作检查 | 开展本辖区内低洼区域、建筑工地、易涝点、井盖等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检查辖区单位做好防汛防台、开展自救准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 现场检查 | 乡镇配合职责 |
| 7 | 双茨科镇人民政府 | 对消防安全检查 | 1.对易发现、易处置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日常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县消防救援大队; 2.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委托,依法实施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现场检查 | 乡镇配合职责 |
| 8 | 双茨科镇人民政府 |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88号)行政处罚第14、15项。 | 现场检查 | 乡镇配合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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