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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2322MB1104602K/2026-001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交通局 组配分类: 政府部门制度汇编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6-01-06
成文日期: 2026-01-06 有效性: 有效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制度汇编
信息来源: 交通局 发布日期: 2026-01-06 15: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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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1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制度………………………………7

民勤交通运输局构建清清爽爽同志关系的规定…………………………8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党建工作责任制………………………………………9

中共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11

中共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党组工作规则…………………………………17

中共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党组议事规则…………………………………31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局务会议议事规则…………………………………33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三重一大”制度 …………………………36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 …………………………43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45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干部职工集体学习制度……………………………50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考勤管理制度…………………………………52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54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60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68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开展公务活动租用车辆管理办法……………71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78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信访接待制度………………………………………79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82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审核、报送制度…………………………85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87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90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93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97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首问责任制度………………………………………101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一次性告知制度……………………………………103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限时办结制度………………………………………105

 



中共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

建设主体责任制

一、基本职责

1、局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局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一是谋划部署。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要求,分析研判形势,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协调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与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做好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二是制度建设。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立健全惩戒机制、防范机制和教育机制。三是报告请示。定期向委、纪委报告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及时就重要问题向委、纪委请示。四是支持保障。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困难问题,为有效履行监督责任提供有力保证。

2、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全面承担加强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1)牵头抓总。及时召集会议传达上级党委、纪委精神,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对方向性、全局性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安排。(2)组织推动。紧扣作风建


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等主要任务,谋划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3)监督检查。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定期不定期检查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4)示范带动。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3、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统筹安排、齐抓共进。(1)承接任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局党组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局党组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组织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工作。(2)细化措施。紧密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实际,细化实化职责分工,排查找准党风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有效管控、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3)监督管理。主动了解掌握直接管辖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对相关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加强教育引导,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二、重点任务

1、严明政治纪律。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做到在路线原则上立场坚定,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坚决纠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加大对违反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维护政治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坚决整治“四风”突出问题。认真落实改进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等制度,不断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和方式,推动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

3、坚决惩治腐败。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紧盯权力集中的室和岗位,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存在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和警示教育,剖析重大典型案件,以案反思、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4、规范权力运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合理配置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规范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和权力,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具体事务的规定。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严格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落实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明组织纪律,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必须如实报告。

5、做到表率引领。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认真落实加强班子建设的各项规定,及时指出班子成员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督促整改,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管理监督,建立健全日常考核评价与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评体系,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模范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两学一做”合格党员要求,积极支持派驻纪检组查办案件,自觉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

三、工作机制

1、组织领导机制。局党组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

2、责任分解机制。局党组每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和履责要求,形成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任务明细表。

3、压力传导机制。(1)对下约谈制度。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4次班子成员、下属单位负责人,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了解掌握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提出相关要求。(2)谈话提醒制度。局党组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室负责人每年至少谈心谈话4次,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班子成员之间要结合民主生活会,开展热情真诚的谈心谈话,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室新任负责人进行任职谈话教育,要明确提出履行“两个责任”和廉洁从政的要求。

4、履责报告机制。局党组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思想、工作、生活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5、联系群众机制。(1)联系信访群众制度。局党组每年至少1次专题研究信访工作,提出措施办法,推动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班子成员认真批阅群众来信,定期接待上访群众,主动下访了解解决重点信访案件情况。(2)联系社会各界制度。局党组成员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认真倾听各方面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

6、督查机制。局党组要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督查重点,纳入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之中,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强化问题导向从实督导,聚焦重点对象从细督导,每季度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落实不力的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进行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进行通报,推动任务落实。

7、责任追究机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全力配合纪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办案件,为案件查处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制度

 

一、局党组将当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半年专题向委、政府分管领导和纪委报告1次,年末报告可在次年1月报委、纪委。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

1、贯彻委、纪委关于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及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初步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3、党组成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4、本单位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

5、本单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治理腐败现象的对策和措施。

三、党组应将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对照检查,并将对照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构建清清爽爽同志

关系的规定

 

1、在党内活动、党内行文中,凡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要一律互称同志,不称呼职务,不加尊称,确需称呼职务的,要按照“职务+姓名+同志”的方式规范称呼。

2、在工作汇报、会议发言中,不得出现“尊敬的”、“重要指示”“百忙之中”“亲自”“大家欢迎”等词语。

3、除党代会、“两会”等重要会议外,会议发言时不行礼,不鞠躬致意。

4、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在党内互称同志,允许和鼓励其他人称自己为同志,对不称同志的要及时提醒,使党内互称同志蔚然成风。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每年年初制定党建工作总体规划及总体目标任务,规划紧紧围绕服务单位发展这个中心,把党的建设和单位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根据总体规划和总体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目标任务,分阶段组织实施,抓住重点,实行分类指导。

第二条  落实上级党组织制定的规划,结合本级党组织实际,明确班子成员分工,制定班子成员个体目标任务。

第三条  党组织定期督促、检查、考核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区”和下属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

第四条  党组织定期召开专题例会,讨论党建工作制度,针对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次会议一个议题,采取现场观摩,交流经验,分析问题等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突破工作瓶颈。

第五条  建立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党组成员要根据分工和分管单位部门情况,确定党建工作联系点,进行指导,使党员领导干部在一线指导党建工作成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同时,各基层党支部成员联系普通党员群众,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党建工作格局。

第六条  党组织书记亲自抓好一个“责任区”和一个联系点,以点带面,推动整体党建工作。

第七条  明确“党组织集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三个责任主体。

第八条  党组织要落实党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组织党务干部进行系统的集中培训,规范党员活动室的硬件建设,配齐配全电教设备等,抓好党建相关制度上墙。

 

 

 

 

 

 

 

 

 

 

 

 

 

 

 

 

中共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党组理论学习

中心组学习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局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局党组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局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

局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局党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局党组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局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局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由局办公室具体组织。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三)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五)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九)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和全面从严治党等领域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十)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脱贫攻坚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十一)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十二)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三)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党大兴学习之风。

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提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条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

年度学习计划由局党组审定后施行,并报送宣传部、组织部直机关工委备案。

第十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宣传部、组织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五章  

 

第十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党组自身建设,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更好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提高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党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和改进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在县委和县政府指导督促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组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局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四条  党组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党组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全局工作的统揽和主线,研究重要问题和重点工作,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在对标对表中找准方向、明确思路、提出措施。

第二章    

    第五条  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县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审定向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涉及全县交通运输工作的发展战略、重大部署等事项。

(五)讨论和决定县交通运输局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部署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局属单位事业发展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局属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研究部署县交通运输局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重大问题,讨论决定有关干部任免和干部培养等事项。

(七)研究确定县交通运输局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事项。

(八)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九)研究县交通运输局党的建设重大问题,领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及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十二研究部署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网络安全、国家安全方面的工作。

十三研究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工作重要事项。

十四审定重要会议方案及有关会议文件。

十五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组应当结合实际和需要,动态调整讨论和决定事项清单。

    第七条  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发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学促学作用,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委监委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党组领导局党总支的工作,支持配合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对县交通运输局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党组将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要定期研究部署群团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群团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第八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严格管理党组成员。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做好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组书记因事不在期间可委托党组其他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党组设立党组秘书,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承办党组会议通知、记录以及党组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的起草、分送和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委请示报告工作,执行委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委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作出同党支部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事前征求党支部意见。需要党支部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四条  党组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集体未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发表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党组成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大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组其他成员监督,不得搞独断专行。

党组其他成员应当支持党组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党组成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  党组成员代表单位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党组会议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基层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集体决定精神。

第四章  理论学习

第十七条  党组成立理论学习中心组,中心组由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是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进行学习讲评、指导和督促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完善学习制度等。

中心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向党组书记请假。

县公路管理站、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民红公路管理所、邮政业安全保障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等列席中心组学习。

第十八条  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把握科学体系、核心要义,创新观点和实践要求,做到学以致用、学用相长。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提高学习质量效果,充分发挥领学促学作用。

中心组成员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坚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每年至少撰写1-2篇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第十九条  中心组设学习秘书,学习秘书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学习秘书的主要职责是拟制中心组学习计划和方案、准备学习资料、印发学习通知、协调学习事务、选请辅导专家、负责学习考勤和记录、统计学习情况、起草年度学习情况报告和阶段性总结、管理学习档案等。

第二十条  中心组坚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等,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并对讲课人选、内容严格把关。集体学习每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  中心组每年制定年度学习计划,由党组审定后施行。党组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各级文件会议、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讲话精神,纳入中心组学习管理。

第五章  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就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全县交通运输工作的全局性、前瞻性重大问题开展工作研讨,形成研讨成果,并结合全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创造性进行落实。

第二十三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的党组扩大会议,不得代替党组会议作出决策。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党组成员主持召开。

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决策的,党组书记或党组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会议议题应当适量安排,重要和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严格按组织程序进行,不得搞临时动议。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参加人员为党组成员。列席人员根据各项议题的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不参与事项决策。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其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一般应当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当同时送达。有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第二十九条  提请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股室和单位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科学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集体研究等工作。涉及多个股室的议题,会前应充分协商,必要时由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后,再提交党组会议审议。情况不明或分歧较大的,暂不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提交党组审议的议题材料经分管党组成员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后,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制。会议材料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明确需要会议审议的内容。属于涉密文件、违纪处理、干部人事安排等不宜提前送达的,按保密有关规定管理、印发、收回。

会议材料应提前报局办公室秘书汇总(干部任免、案件查处件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党组讨论决定事项时,一般先由议题提出室单位的分管领导作简要说明,在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并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提请会议表决。会议表决可以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讨论任用干部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成熟后再提交党组会议复议。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待问题查清后再提交党组会议复议。

第三十二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根据需要拟制有关决策事项的纪要、通知、批复或转发文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以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三十三条  党组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三十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负总责。

党组作出的决策,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秘书及时通知承办室单位抓好落实,并会同有关室单位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重大事项由党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督办和落实。决策执行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党组书记和党组会议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六章  监督与追责

第三十  党组应当自觉接受委的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纪委监委和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接受全局党员群众监督。

第三十  党组会议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决策。

第三十  党组成员应当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出访外出以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十九  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内政治生活规定,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坚持和健全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次数。必须保证民主生活会质量,会前应当确定会议主题和议程,向委请示,邀请纪委监委、委组织部派人莅临指导。扎实做好准备工作,广泛征求局系统党员、干部、群众、基层党组织意见,会上应当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应当如实向委报告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组成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带头为基层党员干部讲党课。

第四十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带头改进会风,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第四十  党组应当定期对局班子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第四十  党组会议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材料带出会场。对违反保密纪律要求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  党组会议形成的决议,党组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不遵守、不执行党组会议的决议,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  本规则由中共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党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局办公室承办。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党组议事规则

 

为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有效决策机制,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内容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二)研究交通运输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思想政治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研究交通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研究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重大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工作。
  (四)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五)研究制定、审定各项管理制度。
  (六)研究交通运输系统机构改革,机构编制,选人用人,干部调动、调配,研究发展党员等。
  二、会议准备
  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根据其他党组成员或机关各室、下属各单位的建议,经协商后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会议研究事项和召开时间一般应提前天通知参会人员。党组成员对研究的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党组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三、会议召开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党组成员参加,非党组成员领导列席。会议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和党组会议内容,确定其他有关列席人员。

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党组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党组成员出席。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应无条件的按集体决定执行。

四、会议纪要

办公室指定专人做好党组秘书工作,负责党组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党组会议产生的纪要如有必要,由党组书记审定签发后印发执行。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组。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局务会议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局务会议议事决策程序,强化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能和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局务会议的重点是研究、协调、决定全交通运输行政工作的主要事项与问题。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委、政府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决策决定精神,讨论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研究、通过有关交通运输行政工作规定、规则、办法;

3.讨论决定全交通运输工作重要事项;

4.总结、检查、通报全交通运输工作的进展情况;

5.听取相关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汇报;

6.讨论研究加强局机关作风建设和行政事务管理意见与办法;

7.其他需要提交局务会议研究解决的工作问题。

第二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或委托其他局领导召集主持。

第三条  局务会议出席人员为局长、副局长,列席人员为局机关有关人员,各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人员应按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事先向局长请假。

第四条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才能召开。

第五条  局务会议议题由副局长和各室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由局长确定。室申请列入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应提前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会议召集人审批,同意列入研究议题的,交办公室汇总和组织安排。

第六条  局机关各室、属事业单位需提交局务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主题明确、材料齐全;分管局领导要对有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属局务会讨论决定的范围进行审查。会议相关材料应在会前分发给与会人员。

第七条  局务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全面听取承办单位或室有关负责人的汇报。汇报内容:⑴事项缘由;⑵事项内容;⑶承办人意见;⑷承办单位或室意见及依据;⑸需会议讨论审定问题。

第八条  局务会议实行局长负责制。对会议需研究、确定事项,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局长应当在经过充分讨论、过半数同意的基础上,作出最后决定。如果局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大多数人的意见,应该再行审议或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九条  会议形成的决定,局务会成员和有关室、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记录在卷,但不能不执行,执行情况必须及时向局长报告,并通报办公室。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有必要更改决定的,应当及时提交局务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条  根据局务会的决定,需制发文件或对请求事项作出批复的,由有关承办单位或室负责起草文稿,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讨论的有关秘密事项,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对泄露者按有关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三重一大”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推进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制度执行范围

凡涉及交通运输发展、管理,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事项。

  3.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管理和年度计划。

  4.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7.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8.需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9.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对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任免。

    2.优秀后备干部推荐、选拔与管理。

    3.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

4.对集体与个人荣誉称号授予和奖惩。

    5.对干部职工的重要奖惩,对违反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

    6.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承发包项目的招投标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2.修缮、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4.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5.车辆、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

    6.办公等设施的新建及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项目资金使用预算和预算调整。

    2.一次性经费开支3000元以上,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3.基础设施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4.工程项目结算、工程资金分配;

    5.资产的处置;

    6.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方式及程序

    (一)决策方式

    我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组会的会议形式决策。

    (二)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以党组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不能在会上搞临时动议或形式主义。

    1.重大决策的运作程序

(1)有关室、下属单位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2)主要负责人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3)分管领导召集有关股室进行初步审核。 

(4)对所决定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接受干部职工的民主监督。

(5)党组书记外出、请假、公休、出差时,党组书记可以委托其他党组成员组织召开党组会议。

 2.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程序

    (1)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一年内有效。

    (2)确定考察对象。由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考察组通过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表、实地走访、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并征求纪委部门意见后形成考察意见。

    (4)讨论决定。将拟任免的干部名单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任免。

    (5)公示。将拟任人选在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

    3.重大项目安排的决策程序

    (1)由有关股室下属单位或分管领导提出意见。

    (2)有关股室组织调研。

    (3)分管领导听取有关股室下属单位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4)根据所要决策问题的内容,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讨论决定。

    4.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 

    (1)由有关股室下属单位提出资金的使用意向、额度。

    (2)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3)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召开相应会议研究决定。 

    5.集体决策 

    (1)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同时党组成员3人以上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2) 重大的人事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同时党组成员必须达到3人以上到会,方可研究决定。

    (3)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4)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发表意见。

    (5)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策。

    (6)“三重一大”问题一般应有计划性,严禁未经会议决定擅自操作。

   (7)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理由,应形成会议记录。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股室下属单位及相关人员。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决策后,全体党组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2.“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3.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议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修正完善。如无法执行原决定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4.“三重一大”决议应当公开,要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

  (四)监督检查

    1.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要定期向纪委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情况,班子成员还要将“三重一大”事项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1)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

    (2)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自查内容之一;

    (3)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可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三、责任追究

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化整为零使用大额度资金的,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规范“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我县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表态形式

凡领导班子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时,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经集体讨论,主要负责人在议事决策中应最后一个表态发言。

三、表态范围

一是干部人事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

二是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事项的确定。

三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承发包项目的招投标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四是修缮、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是其它容易发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

四、表态程序

一是事前告知。在决定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关全局的问题时,必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会前必须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使班子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征求多方意见,并进行充分思考和酝酿,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二是充分讨论。充分发扬民主,主要负责人不得先定调子。

三是末位定议。班子集体研究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主要负责人综合集体意见并作出最后陈述表态。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对象

主要负责人按要求应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一)重要工作

1.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道路交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发展战略、重要领域发展思路,道路交通发展方面的年度计划;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的重大事项;其他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等。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民生社会事业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和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是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和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

       5.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6.上级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重大事件

1.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重大伤亡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群众集中反映的社会矛盾问题;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游行、非法集会等影响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影响很大的舆情热点事件。

       3.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主要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有违法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或被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涉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或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在重点项目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因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事件;财政预算执行中重大违规、违纪、违法事件;因资产、人事劳动关系等原因发生较大额赔偿责任的事件;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三)重要事项

       1.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2.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3.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四)重要活动

       1.上级重要领导、部门来视察、检查、指导工作和参加相关的活动。

        2.拟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举办或需要县委、县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3.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以及工作人员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

       4.各级领导干部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活动情况。

       5.国内外重要媒体从事的与工作有关的新闻采访活动。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和方式

        1.重大事项的报告原则: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能够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2.重大事项的报告方式:重大事项应以书面方式报告。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可先采取电话、电传、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呈送书面报告。

         四、重大事项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1.重要工作的报告,须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县委常委会议报告。对有目标任务的重要工作,各责任单位应在重要工作落实中和结束前向县委至少书面报告2次,向分管和联系的县级领导适时汇报。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程序进行。

     2.重大事件的报告,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联系的县级领导,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3小时,同时报告县委办、县政府办。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突出问题等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结果。要特别注意加强统筹,统一口径向上报送信息的问题。严禁未经核实,未经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领导同意,擅自向上报送信息,造成上报信息渠道杂乱,信息内容不一的乱象发生。情况严重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3.重要事项的报告,涉及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的报告,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及有关要求,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情况向县委组织部报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情况向有关单位(党组)和县纪委监委报告。

     4.重要活动的报告。凡以县委或县政府名义召开全县性重要会议,或举办需要县领导出席的重大公务活动,需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县委办、县政府办,按归口管理进行审批,其他重要活动应及时报告。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按照公务消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学习、考察或因私请假,应事前请示并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假满及时销假。维稳特护期间的请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干部职工集体学习制度

 

为提高全体干部职工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主体

全体在职干部职工。

二、学习内容

1.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政法规、法律知识和有关规章制度;

2.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3.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

4.学习会议议定的其他内容。

三、学习时间及形式

1.每周一上午为集中学习时间,其余为自学时间;

2.根据学习内容采取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座谈讨论、自学等多种形式;

3.学习须记学习笔记,坚持学以致用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写好学习心得。

四、组织、考核和奖惩

1.局办公室做好学习的安排、召集、考勤、记录及学习笔记的检查等工作。

2.因公、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参加学习的,由所在股室(单位)负责人当场向会议主持人说明情况。

3.参加学习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无故不参加学习达10次及以上的,取消当年评选各类先进、优秀的资格。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考勤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完善我局考勤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全体干部职工日常行为,增强组织纪律,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适用范围

全体干部职工(包括聘用人员)。

二、考勤内容

上下班考勤、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等。

三、考勤时间

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做到按时上下班。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以前,下午2:30以前(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开会、学习实行点名,落实工作人员在岗情况,具体由办公室或统计股负责。

四、规范签到考勤制度

全体干部职工每天上下班要按时签到,所有签到考勤人员严肃考勤制度,严禁弄虚作假代签,提前签,无故未签,一经发现一律按当日旷工处理,统计股设专人管理考勤,建立专门台账,对每个月的考勤情况做到有据可查。

五、建立考勤情况通报制度

加强考勤督查,每周由带班领导与办公室、统计股,对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抽查,每周抽查次数不少于两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月5日前对上月考勤情况进行通报。

六、规范值班制度

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向值带班领导报告有关情况,重大事项应按规定上报,未按时到岗人员一律视为旷工。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维护工作秩序,确保工作实效,根据《中共民勤县委办公室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请假制度的通知》(民办函字〔2018〕23号)、《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的通知》(民政办发〔2018〕103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销假操作规程>的通知》(武市组发〔2021〕71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民勤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二、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建立考勤台账,严格考勤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三、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因事、因病不能正常上班,必须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干部职工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注明请假理由和请假时间;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通过电话等方式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四、干部职工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因事、因病请假或出差、休假应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审批:

1.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工作所在地出差、休假、学习、考察、招商(参加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或全县性重要会议活动除外)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县政府呈报书面请假报告。请假一律填写《民勤县领导干部请假审批(备案)表》,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因上级部门单位通知要求参加会议、活动的,在会议或活动通知上必须有相关领导同意参加的审批意见,未经审批同意不得私自外出参加任何会议和活动。要将经领导审批后的通知及时报县委办、政府办和组织部备案。

2.局领导班子其他同志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包括出差、休假、学习、考察、招商)在5天以内的填写《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干部职工请假审批(备案)表》,由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请假超过5天的一律填写《民勤县领导干部请假审批(备案)表》,经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局办公室和县委组织部备案,外出考察、招商需附详细行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因上级部门单位通知要求参加会议、活动的,在会议或活动通知上必须有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参加的审批意见,未经审批同意不得私自外出参加任何会议和活动。

3.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同志请假(包括出差、休假、学习、考察、招商)一律填写《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干部职工请假审批(备案)表》,请假在5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报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备案;请假超过5天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报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外出考察、招商需附详细行程。请假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因上级部门单位通知要求参加会议、活动的,在会议或活动通知上必须有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参加的审批意见,未经审批同意不得私自外出参加任何会议和活动。

4.以上人员若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应按程序及时履行请假或补假手续,经批准后将请假或补假手续按程序备案。

5.县委、县政府、交通运输局召开的各类会议、组织的各类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并严格按照会议要求确定参会人员。已报名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另派他人顶替参会。在休假(请假)期间,接到县委、县政府、交通运输局重要会议、活动通知的,须终止休假(请假)返回参加。

6.局机关和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请假,外出期间行程有变化或需延期的,须及时补充报告。若因公外出考察,考察结束后,应在5日内向交通运输局上报考察、招商工作报告。

7.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请假备案管理制度,不论工作日还是周末、节假日,领导干部外出必须履行请假和报备制度,决不允许出现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的现象。

8.交通运输系统其他干部职工请假(包括出差、休假、学习、考察、招商)、外出一律填写《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干部职工请假审批(备案)表》,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销假操作规程>的通知》(武市组发〔2021〕71号)程序审批。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审批;6天至10天的,由所在单位审批,报交通运输局备案;11天至30天的,由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报交通运输局审批并备案;超过30天或当年累计请假超过半年的,由交通运输局提出审批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社局审批。

因公外出期间行程有变化需延期的,须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补充说明,返回后及时补办延期手续。

9.请病假超过5天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治疗建议,请病假超过30天的须提供三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治疗建议。

五、下列特殊情形,按以下办法处理:

1.工作人员因病(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且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由组织、人社部门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退休(职)手续,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经鉴定达不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岗位。

2.年度内请假(含病假)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计算工资晋升考核年限,不发放当年年终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年度内请事假超过20天(含20天)、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本年度内不得评优树先,下年度不得享受年度休假。

3.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工伤假、节育假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由单位严格按相关规定审批。

4.病假期间相关工资待遇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全额计发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视工作年限执行病假工资,即: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月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含)以上的,按本人月工资全额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视工作年限执行病假工资,即: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月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按本人月工资的80%计发。

5.经县人社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认定,并经三级以上医院确诊的绝症患者或精神病人请病假,暂不执行病假工资。

六、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七、年度内局机关安排的集中学习和集中活动,实行签到制,无故不参加者,缺1次扣0.5分,请事(病)假的不扣分,年终考核时计入总分。

八、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市县有关请假制度和请销假操作规程执行。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加强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科学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对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保障单位工作的任务完成,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和《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县交通运输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县交通局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安排”的原则,严格遵守财政、税务、审计等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财务股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集中支付、按权限审批。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履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适度从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1、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资金需要;
    2、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3、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监督。

章  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交通局各项收入和支出按部门预算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执行:必须严格按年初编制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预算追加或调整: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由相关提出申请,经财务股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党组会议审定。

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交通局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交通局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及时入账,并按财务管理要求分项如实填报各项收入作相应账务处理,属于应上解的收入或代收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一条  各项收入中规定专门用途的资金,要专款专用。收入与支出对应的,要划清界限,避免相互挤占、挪用。其他收入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管理原则,纳入单位收入预算,实行统一预算管理,不得借故私设“小金库”,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公款私存。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支出是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在职人工资、住房公积金、医疗补贴、取暖费等)和公用经费(办公费、差旅费、水费、电、邮电费、维修(护)费、劳务费等)。

 项目支出,是指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各类项目资金支出。

第十三条  财务各项开支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各项支出必须做到事前有计划,事后有经手及主管领导审批签名,重大经济开支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党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经党组会同意后规范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严控一般性支出。

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的管理原则和审批权限

经费支出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谁经手、谁负责”,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坚持“事前报告、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经手人、相关股室负责人对发票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日常办公经费支出各股室申报、财务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重大经费支出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经财务股、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经费报销一般程序:报账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粘贴原始凭证,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手人在票据上签字,财务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凭证附件。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凡重大基建工程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完工后,经组织验收,由施工企业上报工程决算、计量支付报表,由监理及局工程负责人审核,财务股根据决算确定结算价格及聘请的第三方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安排专人管理,执行领用核销,保管和定期结算制度,不准以普通票证代替专项票证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所有资金支付业务均采用国库集中支付和网银支付的方式;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的,要严格按照《民勤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是报销的各项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工程结算、购买办公用品等)一律开具正式发票,并在发票后面注明用途并由经办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及差旅费报销要严格执行《民勤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民办发〔2014〕71号)《民勤县“三公”经费及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民办发〔2017〕88号)《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级党政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民政办发〔2019〕60号)等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出差时应填写因公外出审批单,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股室负责人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提供往返车票、住宿费发票、相关文件或电话通知单等凭证,经财务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于支付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新能源汽车充电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其中公务用车燃料费由专人负责登记管理,发票经财务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统一报销;其他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相关支出报销需提供发票、费用清单等资料,清单内容必须记载详细,按实际支出情况及时报销。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持有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统一管理、建、核算,对资产的登记及使用部门实行责任制,部门使用须部门负责保管,财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核,保证证、实相符,年度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损失部分查明原因,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二十七条  配备给各股室的财产由各股室具体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外借,各股室不能相互私自调整,更不得带出单位。凡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工具,均由使用人办理借用手续,妥善保管使用,用后即还,不得长期占用和化为己有。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股室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处理、出租收入所得应当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九条  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应收款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

第六章  财会人员、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会计凭证、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入册、归档,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年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需要销毁到期的会计档案、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会计、出纳人员需变动时,需经领导研究决定,财务主管同意,并必须做好移交工作,移交时要有主管领导监交,并办好监交手续。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往来情况表等有关附表。

第三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以及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三十四条  财务分析要反映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支出比重、人车比例,并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五条  根据会计核算原则,真实、准确、及时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报送有关财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公务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交通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武威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民勤县县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到外地部门或单位的,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考察调研活动应当深入基层、深入干部职工,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要轻车简从,不得跨边界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六条  公务活动需要就餐时,参与接待业务股室凭公函(电话通知单)办理审批手续,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地点统一安排在民勤宾馆。接待费用实行统一结算。

局办公室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接待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差旅、会议、培训等伙食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时,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就餐标准每人次不高于40元,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八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公务活动结束后,参与接待股室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差旅费、会议费的管理规定。接待对象一般在指定的接待场所安排住宿,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不得超标准住宿。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

    第十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用车安排集体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确需租赁车辆的,按程序审批,严格按照县上租车相关规定及费用执行。

    第十一条  接待经费报销实行“一单三签”(经办人、分管业务副职、分管财务副职)制度,凭正规发票、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等报销相关费用,实际发生的接待经费全额列入“招待费”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不准与其他支出混合入账,不准隐藏转移列支招待费,不准到下属单位或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报销。

第十二条  加强对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接待行为。严格接待程序,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格执行禁酒令,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用公款铺张浪费,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对违反接待管理规定所产生的费用,局财股不予报销。


民勤交通运输局

开展公务活动租用车辆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单位公务车辆的租赁和使用程序,按照《中共民勤县委办公室 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勤县“三公”经费及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民办发〔2017〕88号)和《中共民勤县委办公室 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租用车辆相关要求的通知》(民办发〔2022〕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单位外事接待、重大会议和集体活动等公务必要出行,可申请使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车辆保障出行,不能满足出行保障需求的,经机关事务中心批准后可租用社会车辆。

第二条  加强机关公务车辆的租赁和使用程序,是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县委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的现实表现,要严格控制公务车辆申请频次和租赁数量,规范公务车辆使用程序。不得租用个人车辆。

第三条  机关公务车辆实行局长总负责、分管局长具体监管,必须做到“谁申请、谁负责谁使用、谁监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使用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驾驶安全,坚决不允许干扰和随意指示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和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第四条  机关公务车辆申请和租赁统一由办公室安排、报备。执行公务活动需乘坐交通工具首先向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申请调车,当公务用车服务平台无法保障用车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交通工具。申请公务用车由用车人员填写《民勤县公务用车租赁审批单》,经分管局长签字后由办公室负责向机关事务局审批,联系租赁公司或专业租赁人员安排车辆,与租赁公司或专业租赁人员签订车辆租赁协议,明确租赁方式、权利义务、收费标准、支付结算、安全保障等内容。租用社会车辆时,安排专人对每次申请、租赁车辆填写《民勤县公务用车租赁情况表》和《民勤县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核定表》,进行统一登记,闭环管理。

第五条  租车费用标准。租车费用标准采用短距离包干和长途距离“基准价+加价”的计费办法。具体为:

(一)行驶里程100公里(含100公里)以下实行每次(天)

不超过200元的标准,

(二)行驶里程100-150公里(含150公里)内实行每次(天)不超过260元的标准。

(三)行驶里程150-200公里(含200公里)内实行每次(天)不超过 320元的标准。

(四)行驶里程200公里以上,按“(实际行驶里程-200)×1.20元”的标准计费(即:超出200公里数×1.20元+320元)

(五)因工作需要确需租用越野车(排气量3.0L以上四驱车辆),计费标准按以上标准上浮30%计算

(六)由于工作需要当日无法返回,次日后每天加价200元,驾驶员住宿费由用车单位支付。

()因大型会议接待、调研活动、公益活动需租用大型客车(31座以上)、中型客车(30座以下),200公里以内,大型客车不超过1200元、中型客车不超过800元;超过200公里按“基准价+加价”的计费办法,即:基准价(大型客车1200元、小型客车800元)+(实际行驶里程-200)×计费标准(大型客车每公里不超过6元、中型客车每公里不超过4元。

()车辆燃油费、过路费、保险费、停车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租车费用由所在单位在公用经费中列支,财政不追加预算。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支出费用。

  租赁车辆费用报销严格执行财务规定。租赁任务完成后出租方出具税务发票,按照财务支出流程在公用经费中列支。租赁报销手续不准以加油票、收款收据等其他不符合财务规定的表具替代

 

 

 

 

附件1   民勤县公务用车租赁审批单

申请单位


申请事由


乘车人姓名  及职务


车辆租赁公司名称用车类型及数量


用车

时间

          日至

       日共   

行车路线


预计里程

及租车费用


用车单位主要负

责人审批意见

                   

机关事务中

心审批意见

                   

附件2    民勤县公务用车租赁情况表



车主姓名:       车号:H-

用车时间:2023         分至        

行车路线:民勤县城—     —      —      —民勤县城         公里  

工作人员签字:

附件3

民勤县公务用车租赁情况表

租赁公司


车主姓名


车    号

      甘 H  —

用车事由


用车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起至     时     分   

行车路线

       →          →         →         →         →

行驶里程

从(里程表起始数)          至(里程表结束数)            共       公里        

备    注


 

 

 

 

 

 

附件4:    

 民勤县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核定表

序号

租赁公司

车主

姓名

车牌号码

用车时间

里程表起始数

里程表终点数

实际行程(公里)

核定费用

(元)

备注






















合计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值班和突发事件

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1.交通运输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值班人员由1名带班领导、2名值班员组成。

3.值班人员每天要详细记载值班记录,对要求及时回复的事项及时向相关室负责人汇报,由室负责人给予明确答复。发生重特大事件,值班人员要直接向带班领导汇报事件进展情况,带班领导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局长和政府汇报。(政府值班室值班电话:4121126)。

4.在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和敏感时段,要加强值班,不允许串岗脱岗,也不能将值班电话设置成呼叫转移。值班人每天必须向政府办公室报告当日值班情况(电话:4121126),严格做到“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5.局办公室要制定周密的值班安排计划,每月底前报委办、政府办等机关单位。节假日值班要安排计划,要在放假前1天报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

6.带班领导、值班负责人、值班人员要高度负责,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信访接待制度

 

为了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交通运输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信访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接待群众来访的内容

(一)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交通系统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它信访事项。

  二、接待群众来访事项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一)坚持首访接待负责制和重大疑难信访件领导包案制;

  (二)严格遵守国家《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要求;

  (三)对能够当场处理的问题,接访领导直接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局有关室和局属单位办理;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信访件,督促局有关股室和局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四)对已经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及时告知信访人;

  (五)对多人来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要求信访人推选不得超过5人的代表提出;

  (六)遇有信访人不遵守《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接待人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或者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离。

三、日常信访接待     

由办公室进行接待登记,交由相关单位、室办理。日常信访接待室在局三楼会议室

   四、领导信访接待 

(一)由担任领导职务的局领导、相关室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待

(二)领导信访接待实行领导信访日接待制度。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时间为每周三,每位局领导轮流安排接待;不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是指在约定的每周三以外的其他时间如果发生群众集体上访或有重要信访问题,根据信访事项请局分管领导、相关室和有关单位直接出面接待信访人

  (三)局领导信访接待日接待室设在局办公室;

(四)领导信访接待日接待群众来访的组织安排

   1.办公室负责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2.办公室按月将局领导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在局政务栏内公布;

3.办公室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参与接待,并做好接待记录;

4.办公室每年对局领导信访接待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动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条  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本制度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公开的内容主要有:民勤县交通运输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民勤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能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民勤县交通运输局领导班子工作分工,民勤县交通运输局有关执法依据及规范性文件,民勤县交通运输局有关工作制度、有关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交通运输工作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涉及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后可能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等。

  第五条  本局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以下简称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  权利人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七条  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权利人有权向义务人申请公开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权利人公开。权利人发现涉及自己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义务人予以更正。

  第九条  依据本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殊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二)互联网上的其他政府网站;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义务人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义务人未按时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督促义务人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  权利人依照本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对口头申请的,义务人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申请时间。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审核、报送制度

 

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动政务公开,准确、及时报送政务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办公室作为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局政府信息的审核、报送工作。

二、严格执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擅自公开”的原则,各职能室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在政府信息界定过程中,对难以区分的信息可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确定。

    三、及时公开信息,各室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的应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核、审定后,于信息产生后7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信息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及时进行汇总,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发布政府信息网站。

四、对公文类信息,各室应在草拟文件的同时,应在文稿“备注”栏内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予公开的属性。属于予公开的,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确定其属性。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交通运输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拟公开前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交通运输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局政务信息公开事项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交通运输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交通运输局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由信息产生室分管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核意见;

  (四)由交通运输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审意见;

  (五)由交通运输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交通运输局各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交通运输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政务信息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室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各室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追究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1.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不落实的;

  2.造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3.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更新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4.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没有按要求时限和形式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5.不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不在法定时限内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办理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告知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导致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8.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而产生不良后果的;

  9.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10.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11.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和要求的;

  12.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各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各室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3.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预防火灾和降低火灾危害,保障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及机关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交通运输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我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安监股,主要负责全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日常事务。办公室电话:0935-5810221;传真:5818903

第四条  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召开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全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我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形势,安排部署下一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交通运输行业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把消防安全纳入全公路工程、客货运站场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审查、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重要内容。

  第六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安监股负责全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车船维修、汽车租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等场所和汽车出入境运输的消防安全监管。

  第七条 对本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对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第八条 全体干部职工全面学习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按照“管生产,必管安全,管业务,必管安全”的要求,依据岗位职责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副局长对分管领域负责,各单位、各室对各自单位、室负责,每个职工对自身岗位负责的工作格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第九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培训,组织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实施和演练。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对单位所有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作业的,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用火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四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违章动火作业或者违反禁令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

3.遮挡、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4.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消防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六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火险隐患,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下发《安全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

第十七条  全局干部职工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相关规定,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相关人员负责;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能全面详实地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归档,备查。

第十九条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的精神,结合我局制度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起草或者制定下列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由我局报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或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以交通运输局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局属单位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起草本规定第二条所述文件的局机关室或者局属单位(以下简称审查部门)负责该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起草或者出具审查报告。

第四条  审查部门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但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审查部门在起草本规定第二条所述文件时应当同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文件草案与审查报告同时提交。

第六条  审查部门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七条  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文件内容概述及涉及对市场进行监管的有关条款;

(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是否存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及说明;

(四)审查结论性意见。

审查报告应附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  对已出台的有关文件,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由该文件起草室或者单位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按照下列原则予以清理:

(一)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

(二)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以设置过渡期,逐步清理和废止;

(三)对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第九条  本规定印发后制定的有关文件,审查部门应当在印发之日起以2年为周期开展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文件,审查部门要及时启动废止或者修改工作程序。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推进机关效能建设,遵循便民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县交通运输局(或来电话)办事、咨询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在职能和岗位职责范围内必须解答、办理或者交经办股室(人)办理的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首位接听电话或接待来访咨询、办事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限定时限内办结,手续不全或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本局其他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必要时,应请服务对象留下联系电话并告知有关经办人,同时将经办人的姓名或股室名称、联系电话告知服务对象。事权管辖不明确的,应及时报请领导批办。

第六条  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予说明;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应文明礼貌、主动热情,使用文明语言。对遵守首问责任制,主动热情帮助办事人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第八条  违反首问责任制,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应给予教育、通报批评、扣发科学绩效奖金等处理。

(一)首问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二)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研究解决对方问题的;

(三)冷漠对待办事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事项的;

(四)对办事人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五)对办事人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的。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交通运输部门为群众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不断增强群众满意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在对服务对象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应当一次性予以告知。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的方式有书面告知方式、口头告知和公示方式。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政策依据、条件和要求;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全部申请材料;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五)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相关程序。

第五条  服务对象来局咨询或办理业务,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准确地告知其申办事项所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对告知的“相关部门”或“有关材料”等,要根据服务对象所咨询事项的不同情况,向服务对象做出具体的解释。

第六条  对服务对象提交的申办材料不齐、手续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时,要一次告知其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相应的办理程序。

第七条  对不能办理或暂时还不予办理的事项,要一次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如遇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第九条  对各类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服务对象补充或修改的内容等,牵头责任部门要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第十条  对未按照上述规定办事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民勤县交通运输局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改善局机关行政管理,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文明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二)文明服务原则;

(三)及时、准确、优质、规范、高效原则;

(四)群众满意原则。

第四条  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第五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第六条  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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