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622322438680581P/2026-000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地震局 | 组配分类: | 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6-01-05 | |
| 成文日期: | 2026-01-05 | 有效性: | 有效 |
民勤县地震局权责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认定 | 行政确认 | 12622322438680581T | 民勤县地震局 | 民勤县地震局行政审批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子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 |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土地使用权、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前征求意见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12622322438680581T | 民勤县地震局 | 民勤县地震局行政审批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子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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