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法定信息>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索引号: 12622322438680581P/2026-000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地震局 组配分类: 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6-01-05
成文日期: 2026-01-05 有效性: 有效
民勤县地震局权责清单
信息来源: 地震局 发布日期: 2026-01-05 16:47 浏览次数:

民勤县地震局权责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地方权力编码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认定


行政确认

12622322438680581T


民勤县地震局

民勤县地震局行政审批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子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依法公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规定审批条件予以审核的;
3.审批条件把关不严,给单位和个人造成不公正待遇的;
4.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
5.向参加单位或个人收费用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土地使用权、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前征求意见的确认


行政确认

12622322438680581T


民勤县地震局

民勤县地震局行政审批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3. 《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一条: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依法批准土地使用权、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前,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
4. 《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凡涉及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必须征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的,必须征得负责管理的市州、县区市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涉及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必须征得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管理部门的同意。未经同意,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子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依法公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规定审批条件予以审核的;
3.审批条件把关不严,给单位和个人造成不公正待遇的;
4.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
5.向参加单位或个人收费用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