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223220153223876/2025-122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苏武镇 | 组配分类: | 涉农补贴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5-09-24 | |
| 成文日期: | 2025-09-24 | 有效性: | 有效 |
一、政策依据
《甘肃省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专项行动方案》(甘设专责农机发〔2024〕16号),《民勤县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专项行动方案》(民农发〔2024〕163号)。
二、报废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县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报废补贴范围
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饲料(草)铡草机等8个机具种类。结合实际省上自行确定犁、旋耕机、微耕机、青(黄)饲料收获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打(压)捆机等6个机具种类新增纳入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并按现有规定测算确定补贴标准。后续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工作部署,适时按程序调整补贴机具种类。
四、报废条件及要求
(一)纳入牌证管理的报废农机。申请补贴的报废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发动机、变速箱、转向器、前后桥、机架/机身),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
(二)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报废农机。申请补贴的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报废农机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机可申请报废,对于严重残缺、非法拼装改装、来历不明的不予受理。
1.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参照相关农业机械报废年限表。
2.对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无法修复或无配件来源、技术落后的农业机械,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3.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
(四)报废农机数量要求。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数量分别不多于3台(套)、8台(套)。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报废机具,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数量分别不多于5台(套)、10台(套),其中: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数量不受限制。
五、补贴标准
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额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和发改部门确定。
1.通用类报废农机补贴标准。报废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等通用类农业机械,补贴额执行中央财政资金最高报废补贴额。报废补贴额详见《甘肃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报废并更新购置采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3万元提高到6万元。报废补贴额详见《甘肃省农业机械报废并更新补贴额一览表》。对于以购置新机为前提的报废农机种类,在申领报废补贴时,机主应提供购置同类新机的有效证明。
2.非通用类报废农机补贴标准。对中央财政资金最高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没有涵盖的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饲料(草)铡草机和省上自行确定的6个机具种类,按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测算报废补贴额。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和残值等因素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报废补贴额详见《甘肃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3.更新农机补贴标准。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按《甘肃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及补贴额一览表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回收拆解企业确定
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经营范围应包含“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业务内容。应当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开展农业机械回收拆解工作。
(一)对有发动机部件及含废弃污染物的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
(二)对常规机具且不含废弃污染物的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应是具有“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业务的市场主体。
(三)对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报废要求。报废更新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在确保报废设备唯一性及数据安全等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实际的回收拆解标准及方案。创新探索“谁销售、谁回收、谁报废、谁更新”的报废更新模式,支持农用北斗生产及经销企业成为报废更新市场主体。
(四)公布回收企业。拟从事老旧农业机械回收拆解的回收企业应自愿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在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县农业农村局对回收企业的回收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内控监销及信息管理设备、报废档案制度等进行审核公示确定,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查,并向社会公布。
七、操作程序
(一)申请报废旧机。机主通过注册登录“甘快办”APP、支付宝或微信小程序,点击“以旧换新专区”,选择“农机报废补贴申请”填写提交补贴申请。由机主自愿将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经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回收企业并提供《报废农业机械来源归属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回收企业应核对机主和报废农业机械的信息,拍摄机主与整机合影、整机铭牌等照片后,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对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负责。
(二)注销登记信息。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机主应在报废拆解前持《确认表》和牌证等资料,到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监理机构”)申请办理牌证注销,由监理机构通过甘肃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纸质档案、报废补贴系统,核对机主和农机的发动机号、底盘(车架)号等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书》上签注相应的意见。对非机主本人牌证的由机主提出注销申请,监理机构核对资料后对本地牌证的办理注销手续、对非本地牌证的向原核发地监理机构致函协调办理牌证注销。对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监理机构应核对其铭牌或出厂编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信息,确保其真实性、唯一性后签注相应的意见。
(三)拆解报废旧机。回收企业对回收的农业机械应及时进行拆解并建立拆解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确认表》、铭牌、发动机号、机架号、人机合影、拆解过程监控录像、残值支付凭证等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回收企业拆解或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四)兑现报废补贴。机主凭有效的身份证、社保卡、《确认表》、《承诺书》等资料,向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机械发展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公示,财政局向符合条件的机主通过“一卡通”(社保卡)或对公账户兑现补贴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应建立报废农业机械补贴档案,补贴档案应包括报废农机补贴信息台账、《承诺书》、《确认表》、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机合影照片、拆解过程监控录像、补贴兑付凭证等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
八、政策咨询及投诉举报
民勤县农业机械发展服务中心 0935-5813080
民勤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0935-4136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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