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22322015322408N/2025-120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统计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5-09-18 | |
| 成文日期: | 2025-09-18 | 有效性: | 有效 |
为便于理解《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农业普查的定义与性质
农业普查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方法、统一时间、统一表式和统一内容,主要采取普查人员直接到户、到单位访问登记的办法,全面收集农村、农业和农民有关情况的统计调查。它是中国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周期性、全面性等特点。
二、农业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摸清“三农”家底:全面掌握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服务政策制定: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建立信息基础:建立完备的普查对象信息库,为常规统计调查提供基础,确保农业农村统计在普查之后能持续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数据服务。
三、农业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对象:包括农村住户(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范围:涵盖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四、农业普查的内容
农业生产条件:农业从业人员、土地利用和流转、农业社会化服务等。
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粮食和经济作物、肉蛋奶等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等。
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设施农业、智慧农业等。
乡村发展基本情况: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
农村居民生活情况:农户家庭情况、生活质量等。
五、农业普查的法律保障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普查人员和普查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对普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https://www.minqin.gov.cnhttps://www.minqin.gov.cn/art/2025/9/18/art_4605_1512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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