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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0600MB1650653X/2025-1278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民勤分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5-09-12
成文日期: 2025-09-12 有效性: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环民罚〔2025〕3号
信息来源: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民勤分局 发布日期: 2025-09-12 09:34 浏览次数: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53

 

当事人名称:民勤县东顺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21**********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东湖镇白碱湖

我局于2025815收到武威市生态环境专题片问题线索反映:民勤县东顺化工有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水倾倒至公司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815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522日,公司因20吨锅炉脱硫废水浓度较高需部分置换,安排工人拉运不到1车(自制罐车容积约10吨)脱硫废水转运至硫化碱脱硫池进行中和,因硫化碱脱硫池水位过高,将剩余不到3脱硫废水转运至公司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在填埋场西北角距离坝体约5米处用挖机将已填埋的固废挖坑后将锅炉脱硫废水倾倒于坑内(坑长约2米、宽约1米、深约1.2米)公司锅炉脱硫废水倾倒至公司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进行处置

2025818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民责改20254)。820日,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处置锅炉脱硫废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现场复查。经现场核查,你公司元明粉芒硝库存放3吨袋废渣,共计4.51吨,吨袋底部铺设3层防渗膜,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公司将存放的3吨袋废渣按照危险废物委外处置。829日,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再次进行现场复查。经现场核查,你公司已将元明粉芒硝库存放3吨袋废渣按照危险废物(危废名称:废酸渣;危废代码:900-349-34委托兰州康顺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拉运处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20256206002206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815日《武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上级交办《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份,证明你公司将锅炉脱硫废水倾倒至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的违法事实;

2.2025817日《武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将锅炉脱硫废水倾倒至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的违法事实;

3.2025815日、81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份,证明执法人员向你公司接受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4.2025820日、829日《武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5.民勤县东顺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处置锅炉脱硫废水;

6.《民勤县昌鑫源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硫化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锅炉脱硫废水相关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处置锅炉脱硫废水;

7.民勤县东顺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作为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8.《民勤县东顺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员工人数及产值情况;

9.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类型;

10.你公司被调查人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被调查人询问人身份信息;

11.《民勤县东顺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硫化碱生产系统计划停产检修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停产检修情况;

12.民勤县东顺化工有限公司5月份锅炉车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13.民勤县东顺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14.兰州康顺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基本信息,且该公司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

15.民勤县东顺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进行了管理计划变更备案登记并将沾染有锅炉脱硫废水的废渣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拉运处置;

16.《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是具有在武威市范围内履行行政处罚资格的部门;

17.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是取得有效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18.《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证明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甘环法发〔20211号),运用“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的裁量结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8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环民罚告〔20253)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甘环法发〔20211号),运用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系统裁量,结果如下:1.情节: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V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资源化综合利用;危废年产生量/固废年产生量:不足5/不足10吨;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畜禽养殖废水。2.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改正态度(立即改正)。3.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处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960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96000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民勤分局地址:民勤县南大街景苏路37)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武威市凉州区宣武街学府路168,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     

  202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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