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223220153223876/2025-107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苏武镇 | 组配分类: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5-06-25 | |
| 成文日期: | 2025-06-25 | 有效性: | 有效 |
一、项目用地情况
民勤县南门支线改造提升工程位于苏武镇新润、川心、元泰、学粮等村,具体位置和用地面积以项目设计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民勤县南门支线改造提升工程用地属 永久项目占地。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 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的土地征收补偿 标准,苏武镇新润、川心、元泰、学粮等村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耕地:4.3092万元/亩;
2、建设用地:4.3092万元/亩;
3、林地:3.0164万元/亩(占用国有林地的按区片综合地 价标准的60%支付,征收集体林地按70%支付);
4、牧草地:1.7237万元/亩;
5、其他草地0.8618万元/亩
6、未利用地:0.4309万元/亩;
7、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 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8、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2年,重大项目可延续2年;
2、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占用的临时用地,由建设单位编制 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按相关规定足额缴纳复垦保证金;
3、占用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每亩每年给予临时用地土地补 偿费1850元。临时用地使用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对所占用 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进行复垦整治,恢复耕种条件,达到验收标准;
4、占用集体未利用地的,每亩每年给予临时用地土地补偿 费300元。占用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5、临时使用土地,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使用到 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据土地复垦方案,恢复土地原地貌,由 镇政府监督。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用地范围内的集体、个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 着物按(附表1-6)补偿标准执行;未经批准的违法建(构)筑物 不予补偿;
2、建(构)筑物和林木等其他附着物给予补偿后,必须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拆除、搬迁或砍伐,若不能按期腾退土地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渠、路、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改移重建,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保证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4、补偿标准中未涉及的地上附着物,由镇政府会同自然资源局和相关部门、施工单位及附着物所有权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予以补偿。
三、付款方式
永久性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协议签订后,由镇政府负责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村、社,由村、社讨论分配方案进行兑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在签订协议后由镇政府负责一次性兑付给被占用土地的村、社,由村、社分配给承包经营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镇政府直接兑付给所有人,先付70%,剩余30%按协议约定期限完全拆除、搬迁或砍伐后付清,否则按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罚。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