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6210139328191/2025-093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民勤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民政发 |
文件编号: | 民政发〔2025〕36号 | 发文日期: | 2025-04-11 |
成文日期: | 2025-04-1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市属在民有关单位:
《民勤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勤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民勤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和实施奖励工作,促进国防和部队建设,激励现役军人矢志军营、建功立业,营造尊重关爱功臣模范的浓厚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立功受奖是指现役军人荣获的由军队授予个人的勋章、荣誉称号、奖励(不含嘉奖)、表彰(不含四有优秀士兵)。
第三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获得团级以上军队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的从民勤应征入伍(含从外地高校应征入伍)的民勤籍现役军人(含军队文职人员和参战、支前的预备役立功人员)。
第四条 奖励依据
以立功受奖现役军人所在服役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发出的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为依据。
第五条 奖励经费
奖励经费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年初提出计划,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荣获勋章、个人荣誉称号的奖励10000元;
(二)荣获一等战功、一级表彰的奖励8000元;
(三)荣获二等战功、一等功或二级表彰的奖励5000元;
(四)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的奖励3000元;
(五)荣获四等战功、三等功或三级表彰的奖励1000元。
第七条 奖励程序
(一)登记。县人民武装部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收到部队寄送的喜报和奖励通知书后,分别对立功受奖军人相关信息登记建档。
(二)审核。由县人民武装部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对收到的喜报和奖励通知书及时查验,核实立功受奖军人家庭信息是否准确,对材料不全、内容缺失或因信息不准确无法联系到立功受奖军人家庭的,由县人民武装部及时向寄出单位反馈情况。
(三)发放。年初县财政局将奖励经费拨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按实际立功受奖情况兑现。
第八条 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执行,可以公开宣传的要进行宣传报道。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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