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223220153223876/2025-089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苏武镇 | 组配分类: | 涉农补贴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5-03-17 | |
| 成文日期: | 2025-03-17 | 有效性: | 有效 |
一、奖补对象
县域内坚持诚实守信,无违反国家土地、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无损害群众合法利益,无拖欠农户土地流转费或农民工工资,无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形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奖补政策
(一)设施农牧业建设
1.日光温室示范点建设。在各镇统一规划区内,农户集中连片新建“土墙+钢架”或“全钢架移动式”日光温室15座(含)以上、原址拆旧新建15座(含)以上的示范点给予补助,补助的单座日光温室面积不小于80米×10米,且符合建设技术标准(附日光温室建设技术标准和示意图),每座补助2.2万元。
在历年集中连片建设的基础上,当年续(扩)建“土墙+钢架”或“全钢架移动式”日光温室累计达到10座(含)以上,续(扩)建部分按照以上标准执行。
新建日光温室需配套管理房、水肥一体化滴灌设备、卷帘机等设施设备,完成定植,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资金补助。
2.全钢架大拱棚示范点建设。在各镇统一规划区内,农户集中连片新建全钢架大拱棚50座(含)以上的示范点给予补助,补助的单座全钢架大拱棚面积不小于60米×8米,且符合建设技术标准(附全钢架大拱棚建设技术标准和示意图),每座补助0.3万元。
3.连体拱棚示范点建设。在各镇统一规划区内,经营主体集中连片新建连体拱棚50亩(含)以上的示范点给予补助,补助的连体拱棚符合建设技术标准(附连体拱棚建设技术标准和示意图),每亩补助0.2万元。
新建全钢架大拱棚、连体拱棚需配套滴灌设施,完成定植,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资金补助。
对当年享受财政衔接资金新建日光温室、全钢架大拱棚、连体拱棚的脱贫户和监测户,单座补助标准较一般农户上浮5%。
4.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配套养殖示范点建设。在各镇统一规划区内,农户集中连片新建20座(含)以上的示范点给予补助。每座养殖暖棚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原则上单户占地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木或砖混,圈舍四周墙体完整、棚顶有保温功能,棚内水电设备、节水设施、食槽、护栏等基本设施齐全,并配套相应面积活动场、草料棚、农机具棚等设施,按照棚体建筑面积进行补助,每60平方米补助3万元。确因土地审批、倒换等因素影响,新建小区规模未达到20座标准棚的,经所在村委会申请,镇政府审核,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备案后,按照实际修建暖棚数量享受相应补助政策。对不符合统一建设标准的不予补助。脱贫户和监测户补助标准较一般农户上浮3%(附养殖棚建设技术标准和示意图)。
投畜标准。按照60平方米为一个投畜单元计算投畜量,需投基础母羊20只以上或育肥羊40只以上;能繁母牛2头以上或育肥牛4头以上;能繁母猪4头以上或育肥猪20头以上。
建成的养殖暖棚严格按标准投畜后,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资金补助。
5.基础设施配套。对当年新建或续(扩)建,且符合条件的设施农牧业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补助。基础设施补助标准为:“土墙+钢架”或“全钢架移动式”日光温室每座补助0.8万元;全钢架大拱棚每座补助0.15万元;连体拱棚每亩补助0.1万元;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养殖示范点暖棚每座补助0.75万元。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资金由相关镇政府统筹用于工程实施,签订施工合同后可预付不超过30%的资金,实施过程中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经镇政府初验、县级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二)节水设施改造
1.日光温室。对自筹资金安装滴灌水肥一体化设施的二代日光温室,当年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的,每座补助600元;对自筹资金安装滴灌水肥一体化设施的三代日光温室,当年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的,每座补助1000元。2024年、2025年新建的日光温室和已享受节水设施改造补助的农户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2.养殖场。对历年已建成的牛羊规模养殖场(小区),圈舍面积达到600平方米(含)以上,当年完成输水管线及节水设施安装,并正常投入使用的,按照圈舍建筑面积进行补助,每60平方米补助750元。
安装节水设施的日光温室和养殖暖棚,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资金补助。对改变种养用途的经营主体不予验收和补助。
(三)现代种业
1.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支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经营主体建立良种繁育基地(不含制种玉米),当年在县域内连片规范建设种子生产基地达100—200亩(不含200亩)、200—300亩(不含300亩)和300亩以上的,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每个基地分别奖补2万元、4万元和6万元。
2.优质种苗基地建设。支持有种苗生产经营资质的经营主体建立工厂化育苗基地。对繁育脱毒种苗年销售量达1000万一2000万株(不含2000万株),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对繁育脱毒种苗年销售量达2000万株以上的,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对繁育其他常规种苗年销售量达2000万株以上的,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每2000万株给予3万元奖补,每个经营主体最多不超过10万元。
3.种公羊引进。支持引进纯种澳洲白、杜泊种公羊,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羊档案、检疫合格证、购羊发票和交易凭证等资料,每只补助3000元,每个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6万元。
(四)农畜产品加工销售
1.畜产品加工。鼓励有资质且运行正常的屠宰加工企业,改造提升生产车间及更新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投资额度的10%予以奖补,每个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产销对接。鼓励县域内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县上统一组织的各类农产品推介、展销活动,参加县外省内推介、展销活动的,单个主体补助1万元/次;参加省外推介、展销活动的,单个主体补助2万元/次。
(五)品牌创建
1.“甘味”品牌创建。对新纳入“甘味”企业商标品牌目录的,每个商标品牌补助3万元。
2.“三品一标”创建。县域内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对当年获得农业农村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绿色食品认证证书的,每个产品(品种)补助2万元,续展的绿色农产品,每个产品(品种)补助1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有机食品证书的,每个产品(品种)补助3万元,续展的有机农产品每个产品(品种)补助1.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或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个产品
(品种)补助5万元。同一经营主体同一品种只补助一次,单个主体累计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六)农业产业贷款
1.富民贷:对具备发展种养产业贷款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农户,通过镇村推荐,给予“富民贷”政策扶持,年利率按照3.1%执行,贷款期限为3年,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2.特色产业贴息贷款:
日光温室: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贷主体,根据实际经营规模,符合标准要求的日光温室,每座给予10万元的贴息贷款支持。
全钢架大拱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贷主体,根据实际经营规模,符合标准要求的全钢架大拱棚,每座给予3万元的贴息贷款支持。
连体拱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贷主体,根据实际经营规模,符合标准要求的连体拱棚,每亩给予1.5万元的贴息贷款支持。
农业特色种植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贷主体,当年发展蜜瓜、茴香、葵花、果蔬等大田特色产业的,根据实际经营规模,按照0.2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贴息贷款支持。
畜牧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贷主体,根据实际养殖存栏规模,按照肉牛10000元/头、生猪2000元/头、禽5000元/1000羽、基础母羊2000元/只、育肥羊1000元/只的标准给予贴息贷款支持。
贷款额度:根据申贷主体的经营规模,农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含)。
贷款期限:根据申贷主体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年(含)。
贴息比例:申贷主体当年申请的贷款,按贷款发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给予贴息。
贴息期限:贷款贴息期限为1个贷款年度,以贷款实际到期日为准。超过贴息期限的贷款不再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外产生的利息由申贷主体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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