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22322013933184K/2025-098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县级政策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5-06-11 | |
| 成文日期: | 2025-06-1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民发〔2025〕11号)精神,根据武威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武市民发〔2025〕59号)要求,经县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25年我县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保障标准。为确保提标工作按时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标准。按照省市指导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计算,城市低保标准区间为年人均7315元-10241元,2024年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年人均8400元,在省级指导标准区间内,2025年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不再调整。
(二)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农村低保标准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计算,农村低保标准区间为年人均6945元-8929元,2025年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5580元提高到6948元,一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标准由5580元提高到6948元(月标准由465元提高到579元),二类、三类、四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标准不再调整。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武办发〔2021〕31号)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按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确定。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2024年度保持一致,年人均补助水平10920元(月标准910元),不再提高标准;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年人均补助标准7260元提高到9033元(月标准由605元提高到753元)。照料护理费月标准根据自理能力分档确定,按照我县最低工资月标准1850元的9%、18%、27%确定,全自理月标准由150元提高到167元、半护理月标准由301元提高到333元、全护理月标准由451元提高到500元。
二、资金保障
低保、特困供养提标所需保障资金,优先从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配套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完成时限
此次提标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在6月底前调整补发完毕。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低保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要素,是县委、县政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载体,关系到我县低保制度公平实施和可持续发展。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是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县民政局要积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与发改、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有序推进。各镇、街道办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要加强政策宣传,提升公众政策知晓率,倡导自强自立,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
(二)加强督促指导。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工作指导,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将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并作为县级财政配套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强化资金监管。严格按照《甘肃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21〕149号)规定,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按时限拨付资金,坚决杜绝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明确资金投入、资金管理、使用效益的各项目标,规范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将提标工作与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工作一体推进,认真排查社会救助领域存在的短板和问题。严厉查处各级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提标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真正惠及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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