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20600MB1650653X/2025-143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民勤分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5-11-25 | |
| 成文日期: | 2025-11-25 | 有效性: |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环罚〔2025〕7号
当事人名称: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
法定代表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2177341298XN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红沙岗镇
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收到武威市生态环境专题片线索反映: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烘干窑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停运,烟气直排外环境。8月14日,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转办线索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5年5月21日生产期间烘干窑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停运,烟气直排外环境,构成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2025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民责改〔2025〕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经现场核查,你公司停产,已建立污染防治设施巡检维护制度,已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4日《武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烘干设备配套有旋风除尘器;
2.2025年8月14日11时42分至12时55分对你公司安环部部长、2025年8月14日13时45分至15时00分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2025年8月14日15时05分至16时10分对你公司厂长《武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5月21日不正常运行烘干炉旋风除尘器,烟气直排外环境的事实;
3.2025年8月14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3份,证明你公司烘干设备配套有旋风除尘器,5月21日生产时不正常运行烘干炉旋风除尘器,烟气直排外环境的事实;
4.2025年8月16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证明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5.2025年8月20日《武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各1份,证明你公司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6.《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7.2025年8月14日、8月20日执法人员向被调查询问人出示执法证《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份,证明执法人员是持有有效证件的调查人员,执法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
8.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格行政相对人;
9.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安环部部长、厂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安环部部长、厂长身份信息;
10.《武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甘肃省锆钥冶金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铁精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武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甘肃省锆钥冶金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铁精粉项目环评批复适用的函》、甘肃省锆钥冶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项目取得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批复适用于变更后的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
1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排污许可登记。
12.《电气、机械设备巡检保养记录》《设备保养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5月21日生产时烘干机上的螺旋除尘设备引风机电机发生了故障,螺旋除尘设备无法正常运行。
13.《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关于认定为小型企业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员工人数及营业收入;
1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1份,证明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企业类型;
15.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1份,证明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企业类型;
16.《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是具有在武威市范围内履行行政处罚资格的部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是取得有效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18.《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证明依据《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甘环法发〔2021〕1号),运用“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裁量的结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环罚告〔2025〕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甘环法发〔2021〕1号),运用“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裁量,结果如下:1.情节:持续时间:不足5天;行为情形: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2.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改正态度(立即改正)。3.裁量认定:情节轻微,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元整(¥1270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经武威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元整(¥127000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民勤分局(地址:民勤县南大街景苏路37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武威市凉州区宣武街学府路168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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