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法定信息>政务服务事项一本通>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一本通
索引号: 11620621MB155964XQ/2024-022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林草局 组配分类: 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一本通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4-05-09
成文日期: 2024-05-09 有效性:
民勤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一本通
信息来源: 林草局 发布日期: 2024-05-09 16:21 浏览次数:


 

1.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

2.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3

3.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5

4.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7

5.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9

6.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11

7.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13

8.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16

9.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18

10.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20

11.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22

12.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25

13.湿地资源及其范围发布..............................27

14.植物检疫对象疫区发布..............................28

15.林业站人员培训....................................30

16.林业站建设与管理..................................31

17.对家庭林场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32

18.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34

19.公益林补偿发放查询................................35

20.临时占用草原审批(县级权限)......................36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11620621MB155964XQ462016415200002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即办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21829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林草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以及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法定依据:《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办理流程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事项编码:11620621MB155964XQ40001641020000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即办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21829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林草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根据《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治理申请和有关文件材料齐全、规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组织专家论证、根据需要实地核实调查、公示。

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1.营利性治沙治理申请表;2.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治理协议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办理流程: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事项编码:11620621MB155964XQ40001641070000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即办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21829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0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林草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1.符合申请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请材料;2.开展猎捕的相关批准文件、协议或合同合法有效,实施目的符合有关规定,猎捕技术成熟、猎捕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3.猎捕野生动物符合种群调节需要;4.因驯养繁殖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具备相应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资质或具备与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饲养设备设施以及技术力量,且通过人工繁育种群难以达到调剂血缘等相应目的的;5.因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教学、展览的需要,提交的猎捕方案、实施目的方案合理、可行,且无法通过人工繁育种群达到目的的;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

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证明其狩猎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3.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猎捕工具和方法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11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7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办理流程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事项编码:11620621MB155964XQ40001641040000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即办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21829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0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林草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

特别程序: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级办理。市(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一般由县级实施)

申请材料: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表。

法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1988116日国务院发布,200812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1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办理流程: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事项编码:11620621MB155964XQ40001641510000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即办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21829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0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林草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实施野外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2.在三级火险等级以下;3.有安全防范措施,开设好防火线,扑救人员、指挥员到位,有组织地实施用火。

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1.现场勘查图片;2.用火单位营业执照;3.用火范围地形图;4.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表。

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9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2.《森林防火条例》(1988116日国务院公布,200812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办理流程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事项编码:11620621MB155964XQ40001641160000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承诺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21829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0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林草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承诺7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对外公示所需时间。

特别程序:此项目需要实地勘验

申请材料:1.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现场查验表;2.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5.公示材料;6.《使用林地申请表》。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修订)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办理流程


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事项编码:11620621MB155964XQ46201641470000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即办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21829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林草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 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征占用基本草原的需提供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草原植被保护措施;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如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范围内涉及到自然保护区、重要文化遗产遗迹地、重要生态功能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还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环境保护部门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意见,材料中需包含对项目地草原的影响评价;5.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6.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复印件;7.草原权属证明材料;8.市(州)、县(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9.《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现场查验报告。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修建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1.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2.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3.科研、试验、示范基地;4.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等。《甘肃省草原条例》第四十二条: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超过十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公顷至不超过十公顷的,报市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超过五公顷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流程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事项编码:11620621MB155964XQ40001641210000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即办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21829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0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林草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7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十七条规定: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3.1.4.3签证依据

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调动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

法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8313日国务院发布,19925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办理流程: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

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事项编码:11620621MB155964XQ40001640790000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即办件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21829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林草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依法享有草原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有明确的使用面积和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的项目批复文件;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申请;证明其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目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实施的具体方案,包括申请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种类、地域、期限和方法。

法定依据:《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办理流程: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

通行证审批

事项编码:11620621MB155964XQ40001640770000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即办件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21829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林草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 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申请表

法定依据:《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第二十二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办理流程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11620621MB155964XQ40001641200000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承诺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21829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0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林草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省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采伐森林、林木的申请;申办材料齐全

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1.永久使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2.提交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批准使用林地的文件;3.采伐病虫鼠害林木的,提交省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认定病虫鼠危害程度及其防治措施的意见;4.管理机构对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检查的意见;5.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6.对防风固沙林带、林网进行抚育更新性质采伐的,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预先营造接替林带、林网的验收意见;7.申请采伐森林、林木的书面申报。

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9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1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办理流程: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

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事项编码:11620621MB155964XQ40001640700000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即办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21829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林草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申请材料属实、齐全的

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1.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申请书;2.草原火灾防控实施方案;3.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依据第十八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办理流程:

 

 

 

 

 

 

 

 

 

 

 

 

 

 

 

 

 

 

 

湿地资源及其范围发布

事项编码:11620621MB155964XQ4622064001000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主动服务类

服务对象行政机关  

咨询电话:0935-4121829

投诉电话:0935-12345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公布地点: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林草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投诉地址: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服务内容:对湿地资源及其范围发布

主动服务条件:是否为湿地。

主动服务方式:发布

主动服务频率5/

设定依据:《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2003112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31128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省湿地资源进行科学评价,并划定湿地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制度和措施,建立监测网络,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及时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告。

植物检疫对象疫区发布

事项编码:11620621MB155964XQ4622064002000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主动服务类

服务对象行政机关  

咨询电话:0935-4121829

投诉电话:0935-12345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公布地点: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林草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投诉地址: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服务内容:对植物检疫对象疫区发布。

主动服务条件:病虫害木。

主动服务方式:发布

主动服务频率3/

设定依据:病虫害木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2、《植物检疫条例》(198313日国务院发布,1992513日修订)第五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第六条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726日,林业部令第4号)第八条  疫区、保护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改变或者撤销,并采取严格的封锁、消灭等措施,防止森检对象传出或者传入。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森检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森检检查站,开展森检工作。                                                               
   4、《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2004330日甘肃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发生疫情时,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进行流动检疫;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执行检疫任务。

 

 

 

 

 

 

林业站人员培训

事项编码:11620621MB155964XQ4622064003000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主动服务类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咨询电话:0935-4121829

投诉电话:0935-12345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通知地点: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林草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投诉地址: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服务内容:面对自然人和法人进行林业站人员培训。

主动服务条件:符合条件的林业站人员。

主动服务方式:通知

主动服务频率10/

主动服务对象:林业站人员

法律依据:省林业工作站管理局根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6号令),负责全省基层林业工作站人员的培训工作。

 

 

 

 

 

林业站建设与管理

事项编码:11620621MB155964XQ4622064004000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主动服务类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咨询电话:0935-4121829

投诉电话:0935-12345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通知地点: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林草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投诉地址: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服务内容:面对自然人和法人进行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

主动服务条件:需要服务的林业站。

主动服务方式:建设与管理

主动服务频率5-12/

主动服务对象:林业站

法律依据:省林业工作站管理局根据《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6号令),负责全省林业工作站建设项目的申报、监督、检查验收,指导市、县、乡林业站开展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科技推广、生产组织及社会化服务工作。

 

 

 

 

对家庭林场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

事项编码:11620621MB155964XQ4622064005000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主动服务类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咨询电话:0935-4121829

投诉电话:0935-12345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通知地点: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林草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投诉地址: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服务内容:面向自然人、法人对家庭林场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

主动服务条件: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

主动服务方式:指导

主动服务频率3-5/

主动服务对象:家庭农场

法律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第三大点第一条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中共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意见》(甘发〔20131号)第二大点第三条  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发展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3、《中共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意见》(甘发〔20141号)第25  鼓励发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创办农业经营实体和家庭农场,支持农户、合作社以土地入股等资本入股组建农业企业。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第21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发展规范适度的家庭农场,完善对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服务体系。

 

 

 

 

 

 

 

 

 

 

 

 

 

 

 

 

 

 

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

事项编码:11620621MB155964XQ4622064006000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主动服务类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咨询电话:0935-4121829

投诉电话:0935-12345

是否进驻大厅:

通知地点: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林草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投诉地址: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服务内容: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要制定农民合作社人才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业务培训。

主动服务条件:符合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主动服务方式:指导

主动服务频率3-5/

主动服务对象: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和服务。《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475号)第二点重点工作第四款  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要制定农民合作社人才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业务培训。

公益林补偿发放查询

事项编码:11620621MB155964XQ4622064010000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查询类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咨询电话:0935-4121829

投诉电话:0935-12345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查询地点: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林草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投诉地址: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查询内容: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要制定农民合作社人才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业务培训。

查询方式:电话查询,窗口查询,网上查询

查询条件:实施过公益林的主体

法律依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17]61号)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县级权限

事项编码:11620621MB155964XQ40001641550070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21829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1]884号)

收费标准: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照草原类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一、暖性稀树灌草丛,2700/亩;二、 暖性灌草丛,2300/亩;三、暖性草丛,2200/亩;四、温性草甸草原,2100/亩;五、温性草原,2100/亩;六、温性荒漠化草原,1900/亩;七、温性草原化荒漠,1900/亩;八、温性荒漠,1800/亩;九、高寒荒漠,1700/亩;十、 高寒草原,2100/亩;十一、低平地草甸,2200/亩;十二、高寒草甸,2400/亩;十三、 高寒灌丛草甸,2700/亩;十四、 沼泽化草原,2900/亩。

办理地点: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林草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 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三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征占用基本草原的需提供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如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范围内涉及到自然保护区、重要文化遗产遗迹地、重要生态功能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还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环境保护部门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意见,材料中需包含对项目地草原的影响评价;5.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6.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复印件;7.草原权属证明;8.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9.《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现场查验报告。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办理流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