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2322013933088A/2024-022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一本通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4-05-08 | |
成文日期: | 2024-05-08 | 有效性: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篇)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2322013933088A4000812004000
2.事项类型:行政奖励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民勤县司法局
5.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6.法定时限:180个工作日
7.是否收费:否
8.到场次数:0次
9.咨询电话:0935-5816961
10.投诉电话:0935-4122208
1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13.特别程序:无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纪委监委、公安部门无处罚证明材料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2 | 先进事迹材料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3 | 律师、律所申报材料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4 | 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的请示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四、受理条件
符合表彰文件要求。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法定依据
1.【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2.【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七、常见问题
问:暂无常见问题
答: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或网上留言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利益相关人不服行政奖励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查询:0935-5816961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监督投诉:0935-412220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2322013933088A4622012019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民勤县司法局
5.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是否收费:否
8.到场次数:0次
9.咨询电话:0935-5816961
10.投诉电话:0935-4122208
1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13号政府统办6号楼
13.特别程序:无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凭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着具有二年以上法律执业经历的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4 |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5 | 申请人的身份证,持本市行政辖区以外的身份证,还需提交居住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6 | 申请人的最高学历证书,有学位的同时提交学位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7 | 能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凭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8 | 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凭证(退休人员除外)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四、受理条件
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法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七、常见问题
问: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需要有法律职业经历?
答:需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查询:0935-5816961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监督投诉:0935-412220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许可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2322013933088A4622012019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民勤县司法局
5.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是否收费:否
8.到场次数:0次
9.咨询电话:0935-5816961
10.投诉电话:0935-4122208
1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13.特别程序:无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登记表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2 | 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原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无 |
四、受理条件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法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七、常见问题
问: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需要有法律职业经历?
答:需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查询:0935-5816961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监督投诉:0935-412220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2322013933088A4622012019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民勤县司法局
5.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是否收费:否
8.到场次数:0次
9.咨询电话:0935-5816961
10.投诉电话:0935-4122208
1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13.特别程序:无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2 | 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3 | 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原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无 |
5 | 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证件照 | 原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无 |
四、受理条件
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法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七、常见问题
问: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需要有法律职业经历?
答:需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查询:0935-5816961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监督投诉:0935-4122208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2322013933088A4000812003000
2.事项类型:行政奖励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民勤县司法局
5.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6.法定时限:180个工作日
7.是否收费:否
8.到场次数:0次
9.咨询电话:0935-5816961
10.投诉电话:0935-4122208
1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13.特别程序:无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纪委监委、公安部门无犯罪证明材料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2 | 先进事迹材料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报材料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4 | 关于表彰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请示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四、受理条件
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法定依据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常见问题
问: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先评优的标准是什么?
答: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利益相关人不服行政奖励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 电话查询:0935-5816961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监督投诉:0935-4122208
兼职律师执业核准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2322013933088A4000112002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民勤县司法局
5.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是否收费:否
8.到场次数:1次
9.咨询电话:0935-5816961
10.投诉电话:0935-4122208
1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13号政府统办6号楼
13.特别程序:无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照片 | 原件 | 着律师袍彩色照片2寸2张 | 必要 | 无 |
2 | 在职证明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非必要 | 无 |
3 | 无违法犯罪证明材料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4 | 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证明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5 | 实习考核意见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6 | 法律职业资格证 | 复印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7 | 身份证 | 复印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8 | 律师执业登记表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9 | 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法学教学或研究、允许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四、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七、常见问题
问:申请执业资格是否需要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书?
答:不需要。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查询:0935-5816961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监督投诉:0935-4122208
专职律师执业核准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2322013933088A4000112002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民勤县司法局
5.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是否收费:否
8.到场次数:1次
9.咨询电话:0935-5816961
10.投诉电话:0935-4122208
1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13.特别程序:无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照片 | 原件 | 着律师袍彩色照片2寸2张 | 必要 | 无 |
2 | 在职证明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非必要 | 无 |
3 | 党组织关系证明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非必要 | 无 |
4 | 专职执业保证书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5 | 无违法犯罪证明材料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6 | 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证明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7 | 实习考核意见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8 | 法律职业资格证 | 复印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9 | 身份证 | 复印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10 | 律师执业登记表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四、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七、常见问题
问:申请执业资格是否需要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书?
答:不需要。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13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查询:0935-5816961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监督投诉:0935-4122208
公职律师执业核准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2322013933088A4000112002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民勤县司法局
5.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是否收费:否
8.到场次数:1次
9.咨询电话:0935-5816961
10.投诉电话:0935-4122208
1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13.特别程序:无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照片 | 原件 | 着律师袍彩色照片2寸2张 | 必要 | 无 |
2 | 在职证明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非必要 | 无 |
3 | 法律职业资格证 | 复印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4 | 身份证 | 复印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5 | 甘肃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6 | 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法律事务、允许从事公职律师职业的证明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7 | 岗前培训证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8 | 未受处罚证明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9 | 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人员证明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四、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甘肃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七、常见问题
问:申请执业资格是否需要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书?
答:不需要。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查询:0935-5816961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监督投诉:0935-4122208
法律援助律师执业核准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2322013933088A4000712001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民勤县司法局
5.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是否收费:否
8.到场次数:1次
9.咨询电话:0935-5816961
10.投诉电话:0935-4122208
1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13.特别程序:无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照片 | 原件 | 着律师袍彩色照片2寸2张 | 必要 | 无 |
2 | 身份证 | 复印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3 | 资格证(正、副)本)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4 | 未受处罚证明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5 | 实习考核意见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6 | 未受行政处罚证明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7 | 法律援助机构在编人员文件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8 | 律师执业登记表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四、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七、常见问题
问:申请执业资格是否需要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书?
答:不需要。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查询:0935-5816961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监督投诉:0935-4122208
公司律师执业核准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2322013933088A4000712001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民勤县司法局
5.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是否收费:否
8.到场次数:1次
9.咨询电话:0935-5816961
10.投诉电话:0935-4122208
1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13.特别程序:无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照片 | 原件 | 着律师袍彩色照片2寸2张 | 必要 | 无 |
2 | 资格证(正、副)本 | 复印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3 | 身份证 | 复印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4 | 甘肃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5 | 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法律事务、允许从事公职律师职业的证明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6 | 岗前培训证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7 | 未受处罚证明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8 | 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人员证明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无 |
四、受理条件
<甘肃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七、常见问题
问:申请执业资格是否需要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书?
答:不需要。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查询:0935-5816961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监督投诉:0935-4122208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2322013933088A4000712001000
2.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民勤县司法局
5.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6.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7.是否收费:否
8.到场次数:1次
9.咨询电话:0935-5816961
10.投诉电话:0935-4122208
1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13号政府统办6号楼
13.特别程序:无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四、受理条件
法律援助律师的任职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5.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 2.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3、经所在单位批准。
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2.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3.经所在企业同意。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法定依据
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三(二):“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七、常见问题
问:事业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工作人员是否可以申请公职律师?
答:可以申请。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确认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 电话查询:0935-5816961
3.网上查询:民勤县政务服务网网址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监督投诉:0935-4122208
3.网上监督投诉:民勤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swuwei.gov.cn/gsjis/corp/login?backUrl=https://zwfw.minqin.gov.cn/gszw/member/login/getfrinfo.do)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2322013933088A4000112001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民勤县司法局
5.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是否收费:否
8.到场次数:1次
9.咨询电话:0935-5816961
10.投诉电话:0935-4122208
1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13.特别程序:无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派驻律师着律师袍彩色照片2寸 | 原件 | 3张 | 必要 | 无 |
2 | 分所设立地市(州)司法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及场地勘验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3 | 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4 | 开办分所的资金证明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5 | 分所住所权属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6 |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核准通知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7 | 拟任分所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执业经历及三年内是否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8 | 总所拟派驻律师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9 | 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10 | 本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11 | 本所基本情况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12 | 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13 | 设立分所申请书 | 原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14 | 甘肃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四、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七、常见问题
问:设立分所对分所负责人有什么要求?
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查询:0935-5816961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监督投诉:0935-4122208
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2322013933088A4000112001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民勤县司法局
5.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是否收费:否
8.到场次数:1次
9.咨询电话:0935-5816961
10.投诉电话:0935-4122208
1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13.特别程序:无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派驻律师着律师袍彩色照片2寸 | 原件 | 3张 | 必要 | 无 |
2 | 同意离所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3 | 设立人执业年限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4 | 拟设立县区司法局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意见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5 | 合伙协议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6 | 基本规章制度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7 | 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8 | 律师事务所主任推荐书 | 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9 | 设立人律师执业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10 |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 | 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11 | 设立人居民身份证 | 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12 | 拟设立司法局出具的场地勘验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13 | 住所权证明 | 原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14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15 | 律师事务所章程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16 | 全体设立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17 | 甘肃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18 | 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四、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七、常见问题
问:设立分所对分所负责人有什么要求?
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查询:0935-5816961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监督投诉:0935-4122208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2322013933088A4000112001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民勤县司法局
5.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是否收费:否
8.到场次数:1次
9.咨询电话:0935-5816961
10.投诉电话:0935-4122208
1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13.特别程序:无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派驻律师着律师袍彩色照片2寸 | 原件 | 3张 | 必要 | 无 |
2 | 基本规章制度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3 | 律师事务所章程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4 | 场地勘验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5 | 拟设立县区司法局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意见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6 | 资金证明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7 | 住所权属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8 | 设立人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9 | 设立人执业年限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10 | 设立人居民身份证 | 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11 | 律师执业证 | 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12 | 律师执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 | 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13 | 同意离所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14 |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15 | 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16 | 甘肃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无 |
四、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七、常见问题
问:设立分所对分所负责人有什么要求?
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3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查询:0935-5816961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
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政府统办6号楼
2.电话监督投诉:0935-4122208
(人民调解篇)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基本编码:000512004000
2.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3.实施编码:11622322013933088A4000512004000
4.事项名称: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5.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6.行使层级:县级
7.实施主体:民勤县司法局
8.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9.实施主体编码:11622322013933088A
10.法定办结时限:60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法定办结时限
11.承诺办结时限:18自然日
12.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件类型:
承诺件服务对象:自然人
办理形式:办理流程图:救助抚恤.png
13.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14.是否收费:否
15.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16.特别程序:无
17.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8.咨询方式:
电话:0935-4122208
19.投诉方式:
电话:0935-4122208
20.办理地点:民勤县苏武路9号县政府统办6号楼21.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基本编码:000512003000
2.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3.实施编码:11622322013933088A4000512003000
4.事项名称: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5.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6.行使层级:县级
7.实施主体:民勤县司法局
8.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9.实施主体编码:11622322013933088A
10.法定办结时限:45工作日
11.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情况每季度或半年办结一次。
12.承诺办结时限:12工作日
13.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社会组织法人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办理流程图: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流程图.png
14.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15.是否收费:否
16.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17.特别程序:无
18.受理条件:1.申报补贴调解员是否为在册非公职调解员; 2.案卷资料是否齐全; 3.案卷书写格式是否规范; 4.补贴标准是否合理
19.咨询方式:
电话:0935-4122208
20.投诉方式:
电话:0935-4122208
21.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
22.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早上8:30到12:00,下午2:30到6:00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基本编码:000812002000
2.事项类型:行政奖励
3.实施编码:11622322013933088A4000812002000
4.事项名称: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5.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6.行使层级:县级
7.实施主体:民勤县司法局
8.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9.实施主体编码:11622322013933088A
10.法定办结时限:180工作日
11.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按照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奖励通知的时限办理
12.承诺办结时限:30工作日
13.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其他组织
办理形式:办理流程图:
14.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15.是否收费:否
16.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17.特别程序:无
18.受理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9.咨询方式:
电话:0935-4122208
20.投诉方式:
电话:0935-4122208
21.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苏武路9号
22.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早上8:30到12:00,下午2:30到6:00
(公证篇)
法定继承公证办理指南
一、什么是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申办继承公证,当事人一般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由其监护人申办。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要亲自到公证处发表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二、继承公证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遗产在本县。
(二)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处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申请人条件;2.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或者立遗嘱对财产进行处分且受益人表示不放弃受益权利;3.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对该公证事项有争议,或者放弃继承权/放弃权益权利的声明不符合公证机构的要求;4.申请人不按照材料清单要求提供申请材料,或者不能按照要求补充提交申请材料;5.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6.申请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公证服务费。
(三)收费
我处严格按照《甘肃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收取公证费用。
1.财产价值20万元(含)以下的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50万元不满5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2.证明涉及居民房产部分的,房产价值50万元(含)以下的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4%收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3%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2%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单套居民房产办理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
3.财产价值无法确定的应当提供中介机构的估价报告;
4.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每次30元;
5.公证书副本费,每份10元;
6.查询公证档案,每卷每次30元;
7.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1)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等费用;2)公证人员到公证执业场所外办理公证、在公证机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等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3)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发生的费用;4)确因办理公证需要,由公证人员进行专项调查所产生的费用;5)依当事人要求上门受理公证事项发生的费用。
(四)审查
承办人员应对申请人的行为能力、申办法定继承公证的目的和真实意图、财产位置和权属、法定继承人范围和情况以及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进行审查。承办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申办法定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申请人应在告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予以确认。承办人员应当通过询问方式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予以确认。
承办人员认为申请人条件以及申请材料有疑义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审查期限为两个工作日。
(五)核实
承办人员应通过到相关单位收集证明材料、发函核实以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有疑义的,应要求申请人说明情况,并补充提交申请材料。
核实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提交申请材料或者需要核实相关情况和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核实期限内)。
(六)拟稿
承办人员通过审查核实认为公证事项符合出证条件的,应按要求进行拟稿并报批。
(七)审批
审批人员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申请人申办法定继承公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能形成支撑该公证事项的证据链;3)公证卷宗材料是否能反映该公证事项的办理全过程;4)公证书格式是否符合规定;5)承办人员的受理、审查、核实、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审批期限为两个工作日。
(八)出证
(九)送达
三、法定继承受理后,经审查、核实不予办理继承公证的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四)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六)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八)在公证事项办理过程中,遗赠扶养协议受益人或者遗嘱受益人对原先放弃受益权利的行为表示反悔,不愿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四、法定继承申请材料清单
(一)继承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效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1.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其中,在医疗机构病故或者的经医疗机构救治的,由所在医疗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医疗机构外正常病故的,由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调查后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或者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
3.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由人民法院应利害关系人的诉请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死亡公证书。
(三)被继承人婚姻状况证明。
(四)所有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1)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2)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3)公安机关存有的可以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档案;4)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五)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该子女死亡证明或者载有死亡时间的注销户籍证明,与该子女具有晚辈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该子女晚辈直系血亲的身份证明。
(六)继承开始后,当没有父母、配偶、子女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继承的,且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该兄弟姐妹的死亡证明或者载有死亡时间的注销户籍证明,与该兄弟姐妹具有父(母)子关系的证明,该兄弟姐妹子女的身份证明。
(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供该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载有死亡时间的注销户籍证明,与该继承人具有父母、配偶、子女关系的证明,该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
(八)如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应提供书面放弃声明或者经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书。
(九)继承人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需提供监护证明。
(十)监护人身份证件。
(十一)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凭证。
1.涉及银行存款、债券、国库券的,应当提供银行存折或银行存款证明或债券、国库券凭证;2.涉及股票及资金余额的,应提供股东账户卡、资金卡、对账单和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清单;3.涉及公司股权、股东资格的,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其现任职证明、验资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4.涉及机动车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明;5.涉及公积金的,提供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公积金余额清单;6.涉及知识产权的,提供知识产权凭证;7.涉及债权的,提供债权凭证如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8.涉及不动产权利的,提供不动产权利证书。
如被继承人证件或姓名与权利凭证登记的不一致,应提供关联证明或提供更名证明。
五、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
(一)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二)遗嘱继承、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
(三)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和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继承开始后,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的,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五)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与配偶、子女、父母的继承地位平等。
(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八)继承开始时,胎儿具有继承权利。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继承权利自始不存在。
(九)继承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其继承份额不得放弃。
委托书公证办理指南
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办理委托书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自然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委托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办理委托公证的,由其监护人申办。
2.委托公证应由申请人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委托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委托人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4.委托人应充分了解受托人的情况、能力和信誉并自行承担后果。
5.委托事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
6.公证机构仅证明该委托是委托人本人的意思表示。
7.委托人应慎重考虑、核对委托书内容。
8.委托行为依法可以撤销。委托人撤销委托的行为所致后果与公证机构无关。
9.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
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建议一般为半年);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建议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