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223220153223283/2024-063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双茨科镇 | 组配分类: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4-12-03 | |
| 成文日期: | 2024-12-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征地管理,依法依规征收土地,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增强保障能力
县区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统一组织集体土地征收。按照省政府《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社会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化等因素,依法审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科学制定土地征收和储备年度计划。根据工作需要,批准或授权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县区国土、财政、规划、建设、环保、林业、社保及乡镇等部门、单位,拟定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要按照“管好用活”土地资源的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程序,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要加强用地报批的组织和督促,加快办理立项、可研、初设、规划、林地、社保等前置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征地综合保障能力,促进重点项目建设。
二、严格征地程序,全面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严格落实集体土地征收“两公告一登记”的规定。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机关、委托征收具体实施单位或乡镇、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履行征地程序、征地审查报批等情况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负责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拟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权属、数量进行调查确认,并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相关权利人应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经征地实施单位或乡镇核实后,有错误、遗漏的应及时修正,调查(复核)结果无误或无异议又拒绝签字确认的,视为确认到位,并将过程书面记录后存档备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内容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持有效权属证明等材料,按照征收土地公告要求及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在法定期限内无异议,经县区政府批准,由委托或指定具体承担征地补偿的单位实施征收。
要重点加强生态移民、精准扶贫、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等项目的征地工作力度,切实保障重点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在征地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既要防止克扣、压低征地安置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也要防止被征地村组和群众漫天要价、谎报地类、扩大面积等情况的发生。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按照《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进行裁决,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征地公告一经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青苗和附着物,对强行栽植和修建的青苗及附着物,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并由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积极探索制定加快征收土地交地的奖励办法,鼓励被征地农民尽快交地。未按征地协议约定的期限交地,严重阻碍征地工作和项目建设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逾期仍未交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征收土地补偿资金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征地补偿费用。要建立征地成本快速拨付机制,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要根据《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合理分配和使用。坚决杜绝拖欠、截留、套取、挪用征地补偿费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三、完善安置措施,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健全完善货币、社保、留地、就业相结合的安置措施,探索构建多元化安置机制。对完全失地或征地后剩余土地无法保障基本生产生活的村组群众,根据城乡规划,可通过配建安置住宅和经营市场等方式进行安置,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承担部分要全部列入征地成本,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按“先保后征”的原则,做到应保尽保。要全面、及时、主动公开征地信息,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四、健全责任机制,强化征地监督问责效力
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密切协同”的原则,建立征地联动和协调配合机制,认真落实征地补偿资金兑付及被征地群众低保、救济、就业、社保等相关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的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机制,强化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群众思想疏解工作,及时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要严格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避免因征地拆迁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营造阳光征地、和谐征地良好氛围。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征地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征收程序、拆迁行为、补偿安置、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安置用房设计、建设质量、建设进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保部门要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工作;被征地乡镇政府要积极组织和督促被征地农民及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等参保工作;效能办要加强追效问责,对工作迟缓、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别是要严肃查处相关单位及乡镇、村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和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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