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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县司法局权责清单
信息来源: 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11-22 15:41 浏览次数:
序号项目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1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根据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县司法局法制股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采取回避制度。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但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于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交付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通过检查或举报,对确有的违规现象没有进行制止和查处的;
2.调查中程序不严格的;
3.证据采取和保护不力的;
4.告知不及时的;
5.没有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的或告知内容不全面的;
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不及时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县司法局公法股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采取回避制度。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但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于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交付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通过检查或举报,对确有的违规现象没有进行制止和查处的;
2.调查中程序不严格的;
3.证据采取和保护不力的;
4.告知不及时的;
5.没有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的或告知内容不全面的;
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不及时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县司法局公法股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基层法律服务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采取回避制度。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但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于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交付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通过检查或举报,对确有的违规现象没有进行制止和查处的;
2.调查中程序不严格的;
3.证据采取和保护不力的;
4.告知不及时的;
5.没有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的或告知内容不全面的;
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不及时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处罚或对律师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的行政处罚授权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采取回避制度。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但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于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交付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通过检查或举报,对确有的违规现象没有进行制止和查处的;
2.调查中程序不严格的;
3.证据采取和保护不力的;
4.告知不及时的;
5.没有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的或告知内容不全面的;
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不及时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对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人员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人员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采取回避制度。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但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于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交付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通过检查或举报,对确有的违规现象没有进行制止和查处的;
2.调查中程序不严格的;
3.证据采取和保护不力的;
4.告知不及时的;
5.没有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的或告知内容不全面的;
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不及时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法律援助行政给付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3.指派阶段责任: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情况,评定案件办理质量,调查处理受援人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发放办案补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6.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7.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8.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10.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11.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纠纷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聘任其他行政权力《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托或者聘任。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1.初始阶段责任:司法行政机关以文件形式通知基层法律服务所、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实施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聘任工作。
2.审查阶段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名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托或者聘任。
 3.公示阶段责任:对聘任结果进行公示。 并及时受理群众对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拟聘任人员提出的意见或情况反映,及时核实情况。对实名反映问题的,将对反映人的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聘任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聘任条件进行受理的;
3.在民主推荐或提名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调查其他行政权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86号)第十一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一经发现或者收到有关投诉,应当立案调查、全面、客观、公正的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被调查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调查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县司法局公法股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采取回避制度。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但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于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交付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通过检查或举报,对确有的违规现象没有进行制止和查处的;
2.调查中程序不严格的;
3.证据采取和保护不力的;
4.告知不及时的;
5.没有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的或告知内容不全面的;
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不及时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公证机构负责人、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县司法局公证处1.受理阶段责任:公布进行年度考核的时间、地点、应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3.告知阶段责任: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并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程序的备案申请超时限办结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违规办理的;
3.不依规履行备案程序,导致不良后果的;
4.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形的;
5.在工作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及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三十一条: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县司法局公证处1.受理阶段责任:公布受理时间、地点、应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综合评估。
3.告知阶段责任:对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程序的备案申请超时限办结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违规办理的;
3.不依规履行备案程序,导致不良后果的;
4.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形的;
5.在工作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监督检查其他行政权力《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1.实施监督前期阶段责任:对法律援助工作实施主动监督。
2.实施监督中期阶段责任:对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限期未予整改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法定告知。
3.实施监督后期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后报司法厅备案;信息公开。
4.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司法厅的反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应实施监督而未进行监督造成一定后果的;
2.在实施监督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县司法局公法股1.实施监督前期阶段责任: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实施主动监督。
2.实施监督中期阶段责任:对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限期未予整改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法定告知。
3.实施监督后期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后报司法厅备案;信息公开。
4.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司法厅的反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应实施监督而未进行监督造成一定后果的;
2.在实施监督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登记材料初审上报其他行政权力《基层法律工服务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县司法局公法股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查验有关证明材料有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法定告知(不通过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省司厅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初审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初审通过报告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初审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擅自增设、变更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变更、换补发执业证书、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5基层法律服务所奖励行政奖励《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是否不给予记功嘉奖。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1.申报阶段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评选阶段责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局党委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受理的;
3.在评选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行政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1.申报阶段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评选阶段责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局党委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应实施监督而未进行监督造成一定后果的;
2.在实施监督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法律援助工作奖励行政奖励《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1.申报阶段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评选阶段责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局党委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应实施监督而未进行监督造成一定后果的;
2.在实施监督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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