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600MB1650653X/2024-012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民勤分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4-01-23 | |
成文日期: | 2024-01-23 | 有效性: |
当事人:民勤德昌生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21MA74LF105M
地址:民勤县昌宁镇永安村五组36号
负责人:芦*德
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民勤德昌生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和你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以《武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武环民责改字〔2023〕11号)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1月2日以《武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环民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甘环法发〔2021〕1号),使用“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民勤分局(地址:民勤县南大街景苏路37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武威市凉州区学府路168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