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2322013932907T/2023-123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组配分类: | 就业创业和招考信息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3-08-04 | |
成文日期: | 2023-08-04 | 有效性: | 有效 |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及程序
信息来源:
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23-08-04 14:58
浏览次数:
次
一、安置对象
具有民勤县城镇户籍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同时被社区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四)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五)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
(六)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
(七)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安置程序
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提前1个月向所在地人社局提交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报告,并填写《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表》,注明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工作地点等内容。
(二)发布公告。县人社局按季度或按月将各用人单位提交的公益性岗位申请报告汇总后,积极开展调查摸底,研究确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核准数量和类别,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三)个人报名。就业困难人员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公益性岗位从业申请表》,经乡镇或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由用人单位负责受理就业人员报名申请。报名结束后,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并将《城镇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员联合审核表》及报名情况汇总后报县人社局。
(四)资格审查。县人社局开展资格审查、按需推荐。县人社局和用人单位结合岗位核准、申请报名等有关情况,共同确定公益性岗位拟选聘人员名单。
(五)公示聘用。拟选聘上岗人员经县人社局研究决定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后,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安置协议》,安排上岗,《公益性岗位安置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公益性岗位安置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提出异议的,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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