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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2322015322299P/2022-04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府工作规则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2-06-13
成文日期: 2022-06-13 有效性: 有效
民勤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 2023-12-28 11:10 浏览次数:

民勤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县委“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大力实施生态立县、产业强县、文明兴县战略,全力打造生态美、产业优、百姓富的美丽民勤”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县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做到心中有党、政治过硬,心中有民、责任过硬,心中有戒、作风过硬,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县长分别负责分管行业、部门、单位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

九、县长离县出差、学习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副县长离县出差、学习期间,分管工作由县长或县长指定的其他副县长代管。

十、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民生保障,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崛起,建设美丽民勤。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县政府决定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纠正或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三、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包括预算调整)、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决定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决定大额财政资金安排和支出事项,以县政府的名义签署协议,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涉及全局性工作。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各镇(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由承办单位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五、县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县政府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制度,推动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通过多种方式,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二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认真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健全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主动接待群众来访,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

(一)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

(二)会议任务: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县政府工作报告》;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三)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和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四十、县政府常务会议。

(一)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工作部门、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会议任务: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需要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研究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审议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听取县政府部门、单位重要工作汇报;分析研判经济运行情况,提出调控措施,解决实际问题;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等重大决策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三)议题提交及审定。

1.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准备不充分、质量不高、副县长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论证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审查、论证、评估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协调和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2.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副县长要事先向县长汇报。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奖惩等重要议题,要书面征求各副县长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涉及全县性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必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请县委研究决定。涉及多个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事项,由副县长牵头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县长审定,以县政府党组名义报县委。

3.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在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四十一、县长办公会议。

(一)由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单位、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二)会议任务: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提请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汇报部门提出,汇报县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议题汇报部门会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二、县政府专题会议。

(一)由相关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二)会议任务: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三)提请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汇报部门提出,汇报相关副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议题汇报部门会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

四十四、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不能参加会议的同志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安排熟悉议题内容的负责同志参加。

四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议题汇报部门会同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5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的同意,再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各镇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镇(街道办),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八、各镇(街道办)、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要文件、紧急事项须第一时间呈县长阅批。分管副县长呈请县长阅批的文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九、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五十、原则上以省委省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先由县委主要领导阅批,再按照县委主要领导批示,由县长阅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由县长阅批,并按照职责分工,由分管副县长阅批。以市直部门名义下发的文件,由分管副县长阅批安排,重大事项由县长阅批。所有需要阅批的公文,原则上不交叉呈送。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其中报送市政府部门商谈有关事项、征求意见的函件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呈县长签发;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会签;县政府和其他县区或市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县长。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签发,特别重要的呈县长签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完成文件起草后,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程序审签。

五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有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发文;已公开发布的不再发文;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能由部门发文或者部门联合发文解决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方案类文件原则上应合并到文件中作为附件印发,不单独发文。属于相近或相同类型事项的批复、通知等文件,应结合实际尽可能合并下发。县政府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调整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其他成员调整、增补的,均由协调机构发文。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印发文件要求地方制定贯彻措施,除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外,由县政府对应工作部门自行发文,重要事项报县政府同意后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二、强化电子政务工作,重视“互联网+政务服务”成果应用,推进政府综合协同办公系统建设,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减少纸质公文数量,努力提升政务服务的效率和水平,进一步利企便民。

五十三、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相关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因公务活动请假的,要严格执行批准时间、线路和活动内容。县长离开本县出差、休假、学习,按市委、市政府要求报备。副县长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县出差、休假、学习,认真填写《民勤县领导干部请假审批(备案)表》,原则上提前3天做好外出报备工作。

五十八、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市委、县委实施办法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做到报实情、说实话、想实招、求实效,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六十三、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六十九、县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归口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七十、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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