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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0621MB1765523G/2023-155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局 组配分类: 医疗从业人员管理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3-12-25
成文日期: 2023-12-25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甘肃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25 17:37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甘肃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8 14:24:31 来源: 访问量:1024 字号: [大] [中] [小]

甘卫医政函〔2023〕484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等级医院评审工作,提升评审专家工作水平,做到评审工作同质化,确保等级医院评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平性。根据原卫生部《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医院评审办法(2023年版)》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甘肃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版)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甘肃省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根据《甘肃省医院评审办法(2023 年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等工作。第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省级评审专家库,各市州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组建同级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评审专家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建立健全专家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库工作的管理:(一)建立专家准入制度,考核合格的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评审专家聘书及评审专家工作证;(二)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三)对被推荐人进行遴选;(四)建立评审专家培训制度,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院评审标准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交流;(五)建立评审专家管理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情况。第六条 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与医院评审周期一致。第七条 建立评审专家考核与监督动态管理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第八条 评审专家库的设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省卫生健康委委托评审组织或指定专职、兼职人员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组建由医院管理、医疗、护理、质量管理、院感、后勤保障、病案管理、信息管理等专业领域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的评审专家库;(三)组建评审专家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行业和区域分布。第九条 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卫生管理和(或)现代医院管理理论,熟悉医院行政管理,担任医院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能够深刻领会医院评审工作内涵,准确把握医院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具备一定的医院评审工作经验;(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第十条 评审专家库专家候选人,应按照以下方式产生:(一)专家所在单位推荐;(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三)3 名或 3 名以上同级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医院评审专家推荐表,由推荐人直接报送相应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委托,依法参与医疗机构评审工作,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二)参与医院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技术性文件的研究工作,提出建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一)发现与被评审医院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织申请回避;(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三)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四)积极配合卫生行政健康部门开展的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工作;(五)省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健康部门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随时终止聘任,并予以公告:(一)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医院通过评审提供便利的;(二)索取或接受被评审医院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好处,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四)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拒绝承担工作任务的。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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