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6210139328191/2023-138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民勤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民政办发 |
文件编号: | 民政办发〔2023〕98号 | 发文日期: | 2023-10-16 |
成文日期: | 2023-10-16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民勤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民勤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持续强化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纵深推进“食安民勤”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甘肃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武威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推动创新、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县食药安委统一组织。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委办)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单位具体实施,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坚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根据市食药安委办的统一安排,组织县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县食药安委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查阅资料、日常检查、明查暗访、“双随机一公开”、调研督导等多种方式,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落实“党政同责”、“属地管理责任”和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形成日常督查考核结果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协调开展有关工作、指导督促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相关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做好相关记录。县食药安委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县食药安委办确定抽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县食药安委办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通过网上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调查问卷或第三方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结果,综合相关情况形成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等情况进行自评,形成食品安全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县食药安委办,由县食药安委办汇总后于11月20日前报市食药安委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现场考核。每年11月下旬,县食药安委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并形成考核报告。考核组对考核报告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县食药安委办汇总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日常考核、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现场考核等结果,会同县食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县食药安委。
(七)结果通报。县食药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抄送县委组织部。
第八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根据日常考核、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现场考核情况按一定比例换算得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综合得分按1至19依次排名(得分相同可并列排名)。综合得分排在前10名的为A级,综合得分排在11名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的;
(七)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对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谋划、指导、推动落实不力,影响省市食药安委对我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
(九)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严重影响省市食药安委对我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
(六)未按规定有效处置校园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九条 对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与市食药安委对我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合并进行,将市食药安委对我县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结果。采用百分比计分法,计算各成单位在市食药安委对我县食品安全考核总分失分中所占比例,并综合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确定考核意见。
第十条 本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应当在年度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食药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县食药安委办。
县食药安委办根据职责,向县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有关整改措施。县食药安委办及县食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加强指导。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食药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级、市级、县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县食药安委办及时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抄报市食药安委办。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1名情形的,由县食药安委委托县食药安委办约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同志约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有在省市督查考核中失分较多,严重影响省市对我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县食药安委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民勤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民政办发〔2017〕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考核内容要点
附件:
考核内容要点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要点 |
1 | 食品安全基础工作 | 100分 | 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
2 | 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 | 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 |
3 | 食品安全状况 | 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 | |
4 | 即时性工作 | ≦15分 | 本年度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开展专项整治等),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药安委、市食药安委、县食药安委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
5 | 加分项 | ≦5分 | 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
6 | 减分项 |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等。 |
有关说明:
1.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县食药安委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2.即时性工作由县食药安委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相关成员单位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考核事项,报县食药安委办统筹)。
3.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