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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2322013933184K/2022-0708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组配分类: 临时救助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2-09-02
成文日期: 2022-09-02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民勤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2-09-02 09:20 浏览次数:


 

一、救助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政策覆盖全体公民,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类型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两类

1.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2.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三、救助标准

1.支出型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金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临时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 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采取 “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临时救助金。

四、受理方式

分为依申请受理主动发现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它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镇政府(街道办)不得拒绝受理;情况紧急的,镇政府(街道办)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各镇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限制行为能力人员,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政府(街道办)、县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和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

五、审核审批程序

1.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1)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2)审批。县民政局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县民政局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2.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由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审批,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经县民政局调查核实后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六、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1.发放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急难型”临时救助资金的拨付,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由民政局、镇政府(街道办)直接通过金融机构拨付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事后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集中供养特困对象自负医疗费用,民政局直接拨付供养机构,由供养机构负责结算;

2.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物品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3.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或者向相关部门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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