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2322015322299P/2022-0057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省级政策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2-02-11 | |
成文日期: | 2022-02-11 | 有效性: | 有效 |
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国务院督查激励措施组织实施工作的通 知
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市驻民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十四五”时期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更大力度激励地方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调整完善了督查激励措施,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加强激励支持。根据《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督查激励措施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武政办发〔202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国务院督查激励措施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国务院对真抓实干、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是建立健全督查激励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有效手段,也是鼓励各地干事创业、主动作为的重要抓手。县政府对落实国务院督查激励进行了任务分解,提出了工作要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督查激励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精神,提高政治站位,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着力建设生态美、产业优、文化兴、百姓富的幸福美好新民勤,坚持谋划在前、行动在先、抢抓机遇、攻坚克难,力争各项工作干在实处、创出经验,走在全市、全省、全国前列。
二、靠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认真对照《通知》要求和《民勤县落实国务院督查激励任务分解表》(见附件),建立目标责任制,按照“一项任务、一位领导、一个专班、一抓到底”的原则,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抽调人员组建工作专班,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精心组织,确保工作实效。县政府各牵头部门要逐任务提出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抽调人员组成的县级工作专班建议名单。县政府各牵头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认真细化研究,积极对接沟通,逐项制定落实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进度、关键环节、步骤路径、工作举措、工作要求、完成时限、组织保障等。县级工作专班建议名单和落实方案于2022年3月1日前报县政府办公室。
三、积极对接争取。各部门要抢抓国务院督查激励措施释放的政策红利和机遇,抓好典型引领和政策解读,加大经验做法总结推广力度,进一步营造互学互鉴、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县政府各牵头部门要加强与市政府对口部门的汇报沟通,围绕国务院30项督查激励措施,跟踪了解国家各有关部委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激励措施的具体办法,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紧盯资金分配、项目安排、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等重点内容,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政策,细化工作措施,全力争取我县有更多的行业得到国务院督查激励,推动形成主动发展、竞相作为的良好局面。
四、强化督查调度。各部门要建立国务院督查激励措施跟踪落实机制,实行清单化推进、台账式管理,定期调度工作推进情况,动态掌握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县政府各牵头部门要建立季报告制度,每季度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县政府办公室将建立健全国务院督查激励措施落实情况工作台账,会同有关部门全程开展跟踪调度、督办盯办,及时通报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引领带动作用。
附件:民勤县落实国务院督查激励任务分解表
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8日
附件:
民勤县落实国务院督查激励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国务院激励措施 | 国务院 负责部门 | 省政府 牵头部门 | 市政府 牵头部门 | 县政府 牵头部门 | 县政府 配合部门 |
1 | 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科技部 财政部 | 省科技厅 | 市科技局 | 县科技局 | 县财政局 |
2 | 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融通创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支持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介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对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省发展 改革委 | 市发展 改革委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人社局 |
3 | 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支持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优先支持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在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中予以倾斜支持。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省知识 产权局 | 市知识 产权局 | 县市场 监管局 (知识产权股) |
序号 | 国务院激励措施 | 国务院 负责部门 | 省政府 牵头部门 | 市政府 牵头部门 | 县政府 牵头部门 | 县政府 配合部门 |
4 | 对促进工业稳增长、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等试点示范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 | 工业和 信息化部 | 省工信厅 | 市工信局 | 县工信局 | |
5 | 对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质量工作改革创新试点示范、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布局建设、质量提升行动重点帮扶、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制定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 市场监管总局 | 省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
6 | 对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市(地、州、盟),优先支持将产业集群内重点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在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申报中给予名额倾斜。对其中通用航空发展成效显著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产业集群所在地方,在运输机场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 民航局 | 省发展 改革委 省工信厅 省交通运输厅 | 市发展 改革委 市工信局 市交通运输局 | 县发展 改革委 县工信局 县交通运输局 | |
7 | 对建设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产业数字化、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促进网络与数据安全能力建设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在创建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省工信厅 | 市工信局 | 县工信局 | |
8 | 对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投资保持稳定增长、通过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安排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 | 交通 运输部 财政部 | 省交通 运输厅 | 市交通 运输局 | 县交通 运输局 | 县财政局 |
9 | 对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情况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适当增加安排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应减少所安排项目的地方建设投资。 |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省水利厅 | 市水务局 | 县水务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序号 | 国务院激励措施 | 国务院 负责部门 | 省政府 牵头部门 | 市政府 牵头部门 | 县政府 牵头部门 | 县政府 配合部门 |
10 | 对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在安排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地方外贸创新发展先行先试、外贸领域相关平台建设、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重要展会开展宣传推介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 商务部 | 省商务厅 | 市商务局 | 县商务局 | 县财政局 (金融办) 县税务局 人行民勤县中心支行 民勤县红沙岗工业园区 民勤县城东工业园区 |
11 | 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中统筹安排部分投资,用于奖励支持其符合条件的项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省发展 改革委 | 市发展 改革委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政府有关部门 |
12 | 对直达资金下达使用、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国库库款管理、预决算公开等财政工作绩效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通过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由省级财政统筹使用。 | 财政部 | 省财政厅 | 市财政局 | 县财政局 | |
13 | 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秩序成效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持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保险公司在上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绿色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 |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 省金融 监管局 | 市政府 金融办 | 县政府 金融办 |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财政局 人行民勤县中心支行 |
序号 | 国务院激励措施 | 国务院 负责部门 | 省政府 牵头部门 | 市政府 牵头部门 | 县政府 牵头部门 | 县政府 配合部门 | ||||||
14 | 对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优先选择为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改革、企业信用监管、智慧监管、重点领域监管等试点地区,优先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 | 市场监管总局 | 省市场 监管局 | 市市场 监管局 | 县市场 监管局 | |||||||
15 | 对耕地保护工作突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比例低且用地需求量大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指标予以奖励。 | 自然 资源部 | 省自然 资源厅 | 市自然 资源局 | 县自然 资源局 | |||||||
16 | 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激励支持。 | 农业 农村部 财政部 | 省农业 农村厅 | 市农业 农村局 | 县农业 农村局 | 县财政局 | ||||||
17 | 对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分配中央财政相关资金时给予一定激励支持。 | 农业 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财政部 | 省农业 农村厅 | 市农业 农村局 | 县农业 农村局 | 县财政局 县乡村振兴局 | ||||||
18 | 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进一步加大后续扶持政策支持力度,在安排以工代赈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省发展 改革委 | 市发展 改革委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
19 | 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 省住建厅 | 市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县发展 改革委 县财政局 | ||||||
序号 | 国务院激励措施 | 国务院 负责部门 | 省政府 牵头部门 | 市政府 牵头部门 | 县政府 牵头部门 | 县政府 配合部门 | ||||||
20 | 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地、州、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奖励,优先支持建设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优先推介签署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和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中给予倾斜支持。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省发展 改革委 | 市发展 改革委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工信局 | ||||||
21 | 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势头良好、文化和旅游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消费质量水平高的市(地、州、盟),在建设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 文化和 旅游部 | 省文旅厅 |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 |||||||
22 | 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模式探索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地、州、盟),在国家层面宣传推广改革经验做法;对其在既有资金渠道范围内的相关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适当支持。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省发展 改革委 | 市发展 改革委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市生态 环境局 民勤分局 | ||||||
23 | 对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市(地、州、盟),在安排中央财政大气、水污染防治资金时予以适当奖励。 | 生态 环境部 财政部 | 省生态 环境厅 | 市生态 环境局 | 市生态 环境局 民勤分局 | 县财政局 | ||||||
24 | 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安排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予以适当奖励。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安排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时予以适当奖励。 | 水利部 财政部 国家 林草局 | 省水利厅 省林草局 | 市水务局 市林草局 | 县水务局 县林草局 | 县财政局 | ||||||
序号 | 国务院激励措施 | 国务院负责部门 | 省政府牵头部门 | 市政府牵头部门 | 县政府牵头部门 | 县政府配合部门 | ||||||
25 | 对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推进职业教育改革等方面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职业教育改革试点、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 教育部 | 省教育厅 | 市教育局 | 县教育局 | 县财政局 | ||||||
26 | 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在安排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给予奖励支持。 | 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 | 省卫生 健康委 | 市卫生 健康委 | 县卫生 健康局 | 县财政局 | ||||||
27 | 对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安排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给予奖励支持。 | 国家 医保局 财政部 | 省医保局 | 市医保局 | 县医保局 | 县财政局 | ||||||
28 | 对养老兜底保障、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在安排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中央财政相关资金时给予奖励支持。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 省民政厅 | 市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财政局 | ||||||
29 | 对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奖励。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省人社厅 | 市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县财政局 | ||||||
30 | 对高度重视重大决策部署督查落实工作,在创新优化督查落实方式方法、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下一年度国务院组织的有关实地督查中实行“免督查”。 | 国务院 办公厅 | 省政府 办公厅 | 市政府 办公室 | 县政府 办公室 | 县政府 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