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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23220139332054/2024-053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水务局 组配分类: 水资源管理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4-09-10
成文日期: 2024-09-10 有效性: 有效
民勤县用水统计制度
信息来源: 水务局 发布日期: 2024-09-02 16:1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用水统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全县用水统计信息数据获取能力和应用水平,健全用水统计数据采集核报机制,保障用水统计数据质量,落实报表填报、审核责任,加强统计组织管理、强化统计分析服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特制民勤县用水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用水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遵循“自下而上”统计汇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压实统计监管责任,健全用水统计全过程和全链条监管措施,杜绝上报虚假数据。除明确要求核实修正的,不得随意更改用水数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用水是指县境内的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本制度适用于各行业取用水管理单位、取用水单位、取用水户和社会组织个人使用城市供水系统供水的场所。

 

 用水统计和审核

 

第四条 责任分工。水务局负责县域内农业灌溉、农村人畜和生态用水数据统计与管理工作;住建局(给排水管理站)负责城机关单位及居民生活用水、商贸流通及服务业用水、城市绿化用水和非常规水用水数据统计与管理工作工信局及相关工业用水管理单位负责全县工业企业用水数据统计与管理工作省水务民勤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本公司管辖范围内供水系统的用水数据统计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水数据统计。实行月报统计制度,次月5日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汇总分析出上月用水量数据,分别由统计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水务局汇总。水务局根据月度、季度和年度关键时期上报的各项统计数据,多方式、多角度分析研判,及时形成分析成果。

(一)地表水。根据逐日实放出库流量,总干处和湖管处各干口分别安排专门测水人员,逐日用流速仪施测干口流量;水管单位浇灌地表水的各支口和斗口分别安排专门测水人员,逐日用流速仪施测支口、斗口流量,测水人员及时正确填写流速仪流量计算表和水量登记簿,各水管单位将施测数据审核后报属地管理处,由总干处或湖管处按总干渠、干渠、支渠、斗渠利用率审核汇总后,逐日向水务局上报属地水管单位施测的流量和水量;灌期结束后,由属地管理处按分灌区分乡镇统计用水量数据,审核、分析、汇总后向水务局上报灌期工作总结,水务局审核、分析、汇总全县各灌期地表水实际用水量,做出灌期地表水灌溉工作总结。

(二) 地下水。住建、工信、供水公司等部门单位,每月25日开始用水量抄录工作,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用水量统计数据审核后报水务局;各水管单位包村包社职工按责任区域每月25日开始逐井开展用水量抄录工作,各水管单位专门安排工作人员对各包村职工抄录的用水量数据录入电子台帐,汇总分析后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用水量统计报表上报水务局(汇总到村签字盖章的打印件及逐井电子版),水务局对用水数据进行审核、分析,汇总统计出逐月地下水用水量。

(三)非常规水。县污水处理厂对每日收集污水量进口处采用流量计测量,生产的中水排放量出口处采用流量计测量。县域内各用水单位中水使用量按单次放水时段控制,建立用水量台帐,逐月汇总分析后报水务局汇总。

第六条 用水数据审核。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抓好源头数据质量,做到用水统计数出有据、源头可查、逻辑合理,做到不重不漏、应统尽统,确保用水统计数据全面、真实、准确。

(一)月度数据审核。逐月用水统计数据,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与原始资料、历史数据对比,对发现的逻辑性、匹配性、规律性数据问题,及时查询、核实后,分别由统计人、审核人、负责人逐级签字后报送,水务局统计汇总后,再次进行审核、分析,得出逐月实际用水量数据。

(二)季度、年度数据审核。季度和年度用水统计数据,要采取纵向逐级审核,横向分部门会审等方式,加强综合用水统计与各行业用水统计的衔接,审核汇总后得出最终用水量数据。

 

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成立用水监督检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对用水统计数据进行监督和抽查,监督内容包括用水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完整性等,原则上每月抽检率不得低于5%

第八条 水务局按“分管领导包片、科级干部包镇、相关业务股室配合”的监管模式,适时通过查看资料、现场勘查、深入村社及农户调查摸底、数据核对等方式,采取现场蹲守督导或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责任区域规范落实用水数据统计各水管单位要成立用水监督检查小组,适时对包村包社职工抄录的用水量数据进行抽查,确保用水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第九条  审计部门严格按照《民勤县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办法》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用水统计情况适时跟踪审计,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时整改。


  第 责任追究

 

    第十条 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或本单位用水统计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或本单位用水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对统计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基础工作不扎实,造成源头数据漏报、瞒报、虚报或人为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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