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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0621MB1558479B/2024-046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优化市场主体服务信息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4-08-24
成文日期: 2024-08-24 有效性:
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民勤县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的公示
信息来源: 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4-08-24 00:00 浏览次数:

根据武威市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司法局等16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武威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试行)》(武市监发〔2024〕10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全县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监管,制定《民勤县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见附件),现予以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来电、来信或通过其他方式来访反映,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认真受理调查核实,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公示时间:2024年8月25日至8月29日(共5个工作日),受理时间为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受理部门: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俞斌山

联系方式:电话0935-4121323  手机13993545110

邮    箱:mqxgsj069@163.com

通讯地址:民勤县三雷镇景苏路17号(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民勤县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

                                        

                                        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4日


附件

民勤县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


一、分型标准

(一)基本概念

个体工商户分型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数据完成,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具体是指:

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歇业、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E.公示系统有罚款或行政处罚信息,未信用修复的;

F.经营者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判定标准

A.生存型。符合基础标准,且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缴纳社保的记录;

②营业收入10万至50万。

C.发展型。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2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③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

(四)分型细节

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分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二、分类标准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县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条件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三)分类方式

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县市场监管局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县上有关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等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县市场监管局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通过系统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县上相关部门推荐认定的,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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