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23220139332054/2024-030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水务局 | 组配分类: | 惠民、惠农、惠企政策信息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4-06-12 | |
成文日期: | 2024-06-12 | 有效性: | 有效 |
民勤县水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权交易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统称水权),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权在灌区间、行业间和用水户之间流转的行为。转让水权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一方称受让方。
第三条 水权交易遵循政府引导、双方自愿、信息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不得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水权交易推行市场运作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交易模式,控制总量和盘活存量相统筹,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规范水权有序流转。开展水权交易应当遵守水资源用途管制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和节约保护,并服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灌区水权交易试点的基础上,成立县水权储备交易中心,灌区水管单位根据当地水权交易需求依法设立水权交易平台,为水权收储和交易提供服务。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机构或单位。
第五条 水权交易不得超过水权载明有效期内尚未使用的水量。水权交易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归转让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六条 水权交易应当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节水、节能、环保、高效的项目。重点鼓励高耗水低效益产业向低耗水高效益产业流转水权。符合下列条件的水权可以参与交易:
(一)参与交易的水权必须是经民勤县水资源配置计划中分配的水量;
(二)参与交易的水权应当具备交易实施的相应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三)农业和工业行业内部可交易,农业也可向生活和工业交易。
第七条 用水总量达到或接近控制指标的镇或灌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用水需求原则上可通过水权交易方式解决。
第八条 三雷镇上雷、中雷、赵湖、下管等村因城镇建设,享受失地补助政策土地的水权,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认定作为储备指标;通过实施灌区节水改造、高效节水工程运行、农业结构调整、高标准农田建设、精细化管水用水等措施节约的水量作为储备指标。以上两类储备指标重点向工业园区调配交易,主要用于园区生态和工业用水。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水权交易:
(一)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二)生态用水转变为工业用水;
(三)水资源用途变更可能对第三方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四)效益较高行业的用水不得交易到效益较低行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交易原则和要求
第十条 水权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灌区同一轮次或 3 年以下交易期限,交易水权 5 万立方米以下,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交易,在灌区管理单位备案;
(二)本灌区不同轮次或交易水权 5 万立方米以上,通过灌区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三)不同灌区或3年以上交易期限的水权交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后,通过灌区水权交易平台进行。第十一条 水权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公告水权交易相关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水权交易平台交易水权的,转让方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水权交易申请书;
(二)水权证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权证明材料;
(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水权交易受让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区域、产业相关规划及准入条件;
(二)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
(三)用水定额符合《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23版)》标准;
(四)入河污水排放满足水功能区管理的相关要求;
(五)国家和省市县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水权交易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当同一水权交易指标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由水权交易平台组织双方协商交易费用,以协议转让的方式
进行交易;
(二)当同一水权交易指标有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由水权交易平台组织受让方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水权交易严格按照资格审查、价格核定、交易谈判、水量调配、公示和备案等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交易双方的交易文书的合法性,以及村组、乡镇、水管单位的审签意见。
(二)价格核定。交易价格由政府批准的计量水价、转让方的合理利润和税费三部分构成。转让方的合理利润按受让方为节约水量而发生的费用加适度利润的方法核定;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算。最终交易价格不得超过现行水价标准的300%。
(三)交易谈判。根据水权所涉及的权益及有关内容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草拟合同,签订水权交易协议书。协议签订后,交易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执行。水权交易发生争议或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解决不了的,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水量调配。水权交易协议书签订后,交易双方须在乡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完成交易,乡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出具交易水费结算证明,受让方持证明到水管单位领取水权交易水量调配单,交易双方严格按调配水量取用水。
(五)公示和备案。灌区水管单位及时向交易双方所在村组公示交易水量和交易价格,确保水权交易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本年度灌溉结束后,灌区水管单位要将水权交易备案资料建立档案,装订为标准档案归档。水权交易备案需提供交易申请书、水权交易协议书、交易水价核定表、交易水权调配单、交易公告和水权交易台账表等需要备查的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市场监管、发改、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水权交易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开展水权交易后评估工作;灌区水管单位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及管理权限,对水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水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权交易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