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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0621MB1658015L/2024-020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组配分类: 配套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4-04-09
成文日期: 2024-04-09 有效性: 永久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4-04-09 11:57 浏览次数: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强化采矿项目土地要素保障,进一步规范采矿用地审批供应,多途径统筹解决采矿用地合理需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 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明确的采矿用地是指矿产资源开采所需的地面生产用地,包括采掘区、选矿场、尾矿库、矿区内排土(渣)场、进场道路及行政办公等附属设施用地。

二、规划布局

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明确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管控要求,按照拟设采矿权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布局和规模,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做出空间安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和“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采矿用地选址要坚持从严管控原则,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不占、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三、计划配置

采矿用地统筹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复垦修复腾退指标,鼓励优先使用腾退指标。
(一)列入国家及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申请自然资源部配置计划。未纳入的,使用以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用地计划。
(二)鼓励采矿企业对本企业在本地区(省域范围内)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鼓励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具体办法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6号)执行。
(三)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产生的节余指标可用于采矿项目新增用地。

四、用地审批

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缩小用地预审范围,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和露天煤矿接续用地不需办理用地预审。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采矿用地,不需办理压覆矿审批。鼓励开采周期较长、占地面积较大的露天矿山项目,按照矿产资源储量、产能、开发利用方案及恢复治理的计划(方案)等编制开采周期用地计划,采取分期建设、分期报批、循环用地模式申报用地。
(一)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情形采矿用地,可申请办理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二)其他采矿用地只申请办理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手续,办理方式如下。
1.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布局的采矿用地,按照单独选址项目报批方式办理。
2.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布局的采矿用地,按照村镇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方式办理。
3.全部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采矿用地,按照省人民政府授权审批国有未利用地报批方式办理。

五、供应方式

符合法定土地征收情形的采矿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相关规定执行。不符合法定征收情形的采矿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保障用地。
(一)采用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的采矿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方案,并持农转用批复文件、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书面同意文件,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土地。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和入股、联营方案,与采矿企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提供建设用地。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应约定以下内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联营份额、收益分配、支付方式等,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作出具体约定,但不得低于所涉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集体土地征收底价。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擅自收回,但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土地且合理补偿除外。合同约定使用年限届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除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意续期。
3.应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属,以及相关权利人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相关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0年8月17日印发的《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采砂石堆放场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资利发〔2020〕14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3日
来源:甘肃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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