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2322013933184K/2024-0187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临时救助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4-03-18 | |
成文日期: | 2024-03-18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扩围增效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等部门《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甘肃省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行动方案(2021年-2023年)》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加大最低生活保障扩围增效力度,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综合评估,精准认定;
(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四)以人为本,应保尽保。
三、政策措施
(一)明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核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应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不得局限于户口薄上的家庭户籍人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以下四种对象: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4.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合理扣减必须刚性支出
全面落实刚性支出扣减政策,在核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资格、类别及补助水平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前12个月内因学、因病、因残、因灾等造成的必须支出,合理予以扣减。
1.因学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基本生活费。学杂费、书本费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基本生活费以实际支出为准。扣减指导标准如下: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每人每年按照2万元,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人每年按照1万元,特教学校和幼儿园的学生每人每年按照5000元的标准认定。对实际刚性支出超出或低于指导标准的,按实际支出费用认定。
2.因病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政策后,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长期患慢性疾病需门诊救治,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报销政策后,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因治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基本生活费、住宿费等。医疗费根据相关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认定,正在住院治疗的根据病情病种和预交费用情况合理推算确定;必须支出的交通费按照票据实际支出认定;患者和陪同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基本生活费每人每天按住院治疗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10%予以认定。异地就医诊断后排队等候住院床位的住宿费用原则上按不超过一周、每人每天不高于200元的标准认定。
3.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因残康复治疗和辅助器械支出按照相关票据认定,正在住院康复治疗的根据预交费用情况合理推算认定;必须支出的交通费按照票据实际支出认定;患者和陪同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基本生活费每人每天按住院治疗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10%予以认定。
4.因就业刚性支出:主要指外出务工就业人员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租房费、技能培训费用等刚性支出。具体标准按照年度就业总收入的20%核算认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30%核算认定。在入户核查时,就业人员自报的收入已扣除就业成本的,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不再扣减。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5.因灾害和意外事故刚性支出:主要指因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意外事故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意外事故责任赔偿等,按照实际情况认定予以扣减。
6.特殊人群抚育照护刚性支出:主要指婴幼儿、孕产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重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的营养费,学龄前儿童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的照护费等。扣减指导标准为:婴幼儿的营养费按照不满1周岁300元/月、1周岁以上不满2周岁200元/月、2周岁以上不满3周岁100元/月的标准认定;孕产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重病患者的营养费分别按照200元/月、100元/月的标准认定;学龄前儿童和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等的照护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三)适度扩大整户保施保范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扣除刚性支出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的家庭,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整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整户保扩围重点保障以下家庭:
(1)2个及以上残疾人家庭;
(2)2个及以上重病患者家庭;
(3)1个重病1个残疾及以上重病、残疾人家庭;
(4)供养2个及以上大学生、高中生的家庭;
(5)抚养未成年人或供养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学生的单亲家庭;
(6)60周岁以上老年人照护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配偶或子女的家庭;
(7)因自然灾害或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重病、重残的家庭。
2.整户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
(2)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3)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5年以内的消费型车辆或大型农机具,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购车票据的按合同价或市场评估价确定);超过5年的消费型车辆或大型农机具,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4)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计算时可适当扣减家庭刚性支出)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四)准确认定单人户保障对象
单人户保障对象主要指扣除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重点包括以下对象: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
2.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所有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均可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认定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全部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单人户保障对象应尽可能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全额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二类范围。
(五)优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认定程序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申请递交、调查核实、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推行非户籍地有固定住所、且在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并持有当地居住证的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的措施。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农村户籍与城市户籍同时存在的,可以按照常住地户籍性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定居城市的农村户籍人口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须没有耕地(林地、草原)或耕地(林地、草原)收归集体不再领取土地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各县区要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压紧压实责任,扎实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扩围增效工作。乡镇(街道)作为扩围增效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其相关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民政、医保、残联等部门要通过部门数据共享比对,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及时将重病、重残等相关人员信息转交当地乡镇(街道)进行核实办理。公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员和常住人口管理,为符合条件、常住本辖区的非户籍地人口及时办理居住证。
(二)增强工作力量,切实提升基层服务水平。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按照5000人以下的乡镇配备1名工作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配备2名工作人员、1万人以上的配备3名工作人员的比例,配齐配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同时,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岗位、村干部兼职等方式,在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要经常性的开展业务培训,通过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对政策的理解把握,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完善信用体系,强化救助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各县区要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如实申报义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按时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的,要坚决停止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积极引导赡养(抚养)人履行赡养(抚养)责任,因赡养(抚养)人不履行责任导致被赡养(抚养)人生活陷入困境的,应及时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同时要通过司法部门依法维护被赡养(抚养)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监督检查,激励基层干部的担当作为。要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监督检查,增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大漏兜漏保责任追究力度,对明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因发现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漏兜漏保或者怕担当、不作为以临时救助代替最低生活保障的,将从严追究乡镇(街道)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勇于担当,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明确规定不予追责的情形,均依法依规免于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