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621MB1558479B/2024-058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组配分类: | 定价及定位听证信息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4-10-30 | |
成文日期: | 2024-10-30 | 有效性: | 有效 |
全县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网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4〕501号)精神,结合民勤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现就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诚信经营,加强价格自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合法诚实守信经营,自觉维护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市场价格秩序。
二、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格落实充电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照居民合表电价计收电费。对于非电网直供电的居民小区,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不计收转供加价费用。按照不同电压等级,我省居民合表用户现行电价为0.525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的)、0.515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的)。居民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用电价格或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形成的用电价格执行。
四、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服务价格;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各经营者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开展自查整改,规范价格行为,确保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规范、透明,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管,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