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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23220139328945/2023-136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财政局 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3-09-07
成文日期: 2023-09-07 有效性: 有效
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甘肃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全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3-09-07 16:44 浏览次数:

近期,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全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鼓励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推进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鼓励和支持全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重要意义

能源费用托管是指用能单位委托能够提供用能状况诊断、改造、 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以下称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电、气、煤、油、市政热力、水等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改造,用能单位将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科学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的应用达到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费用支出等目的,获取合理的利润。

近年来,江苏、山东、安徽等地区先行先试,开展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项目试点工作,通过发挥市场化机制,创新节能服务模式,降低了节能改造资金投入,提升节能专业化水平,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在全省公共机构推行能源费用托管模式,对于贯彻落实“双碳”战略部署,解决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资金不足、减轻财政资金依赖具有现实意义,对推动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起到催化作用。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要充分认识推行能源费用托管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国家鼓励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政策措施,持续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第一,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是公共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双碳”战略部署的实践探索。通过引入能源费用托管开展节能灭碳改造,推动节约能源资源新技术应用,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切实降低能源资源消耗量和碳排放量,促进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是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新的推动力量。

第二,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是解决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资金不足、减轻财政资金依赖的新途径。长期以来,全省各级公共机构由于资金不足,节能改造比较滞后,公共机构用能设施系统老化,能源资源消耗居高不下。通过引入能源费用托管,以市场化方式促进公共机构改进节能管理,在有效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水平的同时,减少了能源资源保障支出,降低了节能改造对财政资金的依赖。

第三,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是推动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推动力量。在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模式中,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发挥着指导、协调、服务功能,各级公共机构是广泛参与的主导力量,节能服务公司是提供专业化能源托管服务、引进绿色低碳技术和先进管理手段、提升公共机构节能专业化水平的重要参与力量,通过三方协同推进、积极探索,为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注入新的动力,增添新的活力。

二、基本原则

--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按照难易搭配、分批推进、统招标、统管理的方式组织公共机构实施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将改造内容繁杂与改造内容简单的单位组合,将拟改造面积较大与面积较小的单位组合,使项目整体的改造内容与施工难度适中,实现整合搭配、统筹推进,提高项目实施质效。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于多个公共机构同在一个区域、办公楼集中办公的,由能源牵头管理单位组织实施:虽然分散办公但存在能源资源牵头管理单位的,可由能源资源牵头单位集中实施,发挥规模效应。对于新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改造的,适宜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纳入整体设计方案统筹考虑,鼓励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和碳排放量。

--抓点示范,稳步实施。能源费用托管是促进能源资源节约的一种新途径,要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开展。对列入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同类型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基准值的,或者锅炉、空调、照明等主要用能设备和系统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等用能单位,要优先实施,切实降低能耗水平。教育、卫生、体育、科技、文化等系统要积极探索,逐步实施。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评估。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以托管项目实施前1至3年为基期,以涉及的空间区域、用能系统为边界,对能耗水平进行诊断分析,出具能源审计报告,确定能源基准,编制具有操作性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实施方案。既有建筑的能源基准宜结合建筑用能设备设施、用能时段、用能人数、能源价格变化等因素,根据项目实施前1至3年的能耗及运维数据进行测算;新建建筑的能源基准宜结合设计方案和实际建成情况进行测算。能源基准须明确能源资源消费量及当期能源资源平均价格。公共机构要对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明确托管范围、能源基准、托管期限、托管费用、节能目标等,科学优化实施方案。

(二)组织采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托管项目政府采购。一般情况下,托管项目适宜按照服务类型进行采购,以托管费暂估价(由能源基准、托管年限及运行管理相关费用估算得出)作为最高限价,按照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确定采购方式。涉密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共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能源基准、节能目标、奖惩条件等,充分考虑项目可行性、经济性和先进性。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确定,主要通过项目技术方案、节能效益、投资额度及合同期限等要素择优选择。

(三)合同签订。公共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结果,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托管项目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合同内容要符合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可以参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中的格式,具体包括双方责任、托管期限、节能量及核定方式、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保密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要及时报送本级机关事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组织实施。托管项目实施前,公共机构要确保用能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合同生效后及时交由节能服务公司运维管理。在项目托管期限内,公共机构要定期掌握用能设备设施运维状态、各项能耗等项目运行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能力和质量进行监督。项目竣工试运行后,公共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核查改造效果、工程质量、节能量以及能源管理制度标准建立情况,并出具验收报告。

(五)效果评估。项目运行满1年后和托管到期前1个月,公共机构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托管项目整体节能效果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节能服务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对能源资源系统进行全面检修,保证用能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

(六)项目调整。在项目托管期限内,如果托管项目边界范围、用能设备设施、用能人数、能源资源费用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七)资产管理。项目托管期间,公共机构要加强对相关用能设备设施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项目托管期限届满,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共机构移交由其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竣工资料和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并对公共机构、物业管理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帮助其了解用能系统或设备的运行管理操作规程。公共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移交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并按规定 做好接收资产的后续管理。项目产生的碳排放交易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归属由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八)费用结算。公共机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托管费用列入单位预算。公共机构按照托管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托管费用,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

四、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一)加大推进力度。各市州、兰州新区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从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的高度认识能源费用托管模式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指导本地区公共机构积极探索实施能源费用托管模式。要将推进能源费用托管作为公共机构落实全省“三抓三促”行动部署、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一项具体抓手,开展本地区、本系统公共机构基本情况调查,掌握能源费用托管项目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节能诊断,制定节能改造措施,编制试点工作方案。教育、卫生、体育、科技、文化等系统主管部门要立足实际,积极稳妥推进能源费用托管工作。对前期准备基本到位、项目成熟度好的地区和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适时组织赴省内外能源费用托管工作先进典型地区考察调研。

(二)强化示范引领。各市州、兰州新区要选择一些节能空间大、基础条件较好的公共机构开展试点工作,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将能源费用托管实施情况纳入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公共机构绿色低碳示范单位、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作为绿色低碳转型的一种有效途径,发挥导向作用。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政策宣传,解读相关制度标准。及时发布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相关信息,推介优秀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案例,为该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借鉴。不断扩大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实施的覆盖面,提高项目质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于5月20日前将具备实施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条件的公共机构基本信息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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