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2322013933184K/2023-017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3-06-05 | |
成文日期: | 2023-06-05 | 有效性: | 有效 |
民政所管辖养老工作实际上是国家给予老年人的一种福利待遇,即老年福利。老年社会保障、老年医疗健康、老年优待、老年文化、娱乐等等工作还要靠其他部门单位来做,需要各方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民政养老服务工作是以的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主要业务为:
一、居家养老
简言之就是在家里养老。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待遇。
(一)服务对象:具有民勤县户籍且长期居住在民勤县城区、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申请纳入民勤县居家养老服务范围。根据老人的年龄、身体、经济状况,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别提供无偿、低偿和有偿的居家养老服务。
1、一类服务对象:
主要包括享受城市低保的“三无”老人、五保户、百岁老人、70周岁以上的重点优抚对象、90周岁以上高龄困难老人。
2、二类服务对象:
主要包括80周岁以上的低保老人、80周岁以上子女不在民勤的“空巢”困难老人;年满60周岁照顾重病重残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子女且本人生活困难的老人;年满60周岁抚养孤儿且本人生活困难的老人;年满60周岁二级以上残疾(听力、言语除外)且生活困难的老人;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重点优抚对象。
3、三类服务对象:
60周岁以上的低保老人;60周岁以上的残疾老人(财政供给人员除外)。
4、四类服务对象:
除一、二、三类服务对象以外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老人。
(二)审批程序:(1)社区居委会初审。社区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7天)。(2)街道办事处复审。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社区居委会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3)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经街道办事处复审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批。符合条件的,认定类别,并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补助标准:一类服务对象:每月补助115元(含通讯费15元,服务费100元);二类服务对象:每月补助75元(含通讯费15元,服务费50元);三类服务对象:每月补助15元(通讯费15元);四类服务对象:自身购买服务。
(四)服务项目:即重点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在此基础上不断丰富和拓展,提供实时定位、远程监护等智慧养老服务项目,并将服务延伸到老年人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
二、社区养老
社区养老主要是指有关养老服机构务为老年人提供聊天、娱乐、餐饮、临时照料等最基本的养老服务。
(一)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设:
每个村1个。上拨项目资金农村3万元;城市30万元。
1、审批权限:县民政局申报,市民政局审核,省民政厅审批。
2、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2)《甘肃人民政府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
(3)《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武政办发〔2018〕119号);
(4)《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民政办发〔2018〕148号);
(5)《民勤县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民民发〔2014〕36号)。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
凡具有我县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等老年人。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2)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3)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4)县民政局、县卫计局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5)经县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2、补贴标准:
凡符合条件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由村、镇聘请养老护理员上门服务,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方式运行。
3、评估审批程序: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相应的评估组织,对申请补贴的老年人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小组报县民政局备案。评估小组一般不得少于5人,并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4、政策依据:
(1)《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老龄办 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甘政发〔2014〕50号)
(2)《武威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武市民发〔2017〕33 号)
(3)《民勤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老龄办关于印发民勤县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民民发〔2017〕17号)
三、机构养老
(一)养老机构登记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8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并正式公布实施。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
1、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作为主管单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由举办者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二)养老机构备案管理
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及时向属地县(市、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职能科(股)备案,真实、准确完整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养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服务场所或业务范围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备案是各级民政部门核定床位补贴的主要依据,对于办理登记后1个月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补贴等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政策依据:《武威市民政局转发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武市民发(2019)38号)。
(三)养老机构税费优惠政策
1、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提供的有关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和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经批准设立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养老机构、公益性养老机构等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公益性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5、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均按下限收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用热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鼓励免收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标准的50%收取。
(四)养老机构运营朴贴
1、补贴对象及条件:
补贴对象为全省范围内提供老年人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城乡养老服务机构,核算基础为居住在养老机构中的具有本省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人员。
2、申请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各类城乡养老机构;
(2)养老机构须持续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纳入全省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监管范围;
(3)养老机构年度平均入住率不低于50%,且入住对象满意率不低于85%;
(4)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5)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购买率达到100%;
(6)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需就近与医疗机构签订规范服务协议;
(7)年度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3、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保障对象床位使用率不低于50%;
(2)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比例不低于20%;
(3)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须按时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4、补贴标准
(1)基础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床位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100元予以补贴;收住半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200元予以补贴;收住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300元于予以补贴。
(2)浮动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等级评价中,综合评定为五星级养老机构的,在基础补贴标准上,按照年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补贴;综合评定为四星级养老机构的,在基础补贴标准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 综合评定为三星级养老机构的,在基础补贴标准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30元予以补贴。
(3)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独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内设医疗机构的,在基础补贴标准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子以补贴。
5、补贴申请及拨付
(1)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行先服务后补贴,执行年度核算和补贴。
(2)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养老机构须向主管的同级民政部门提交享受运营补贴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机构登记证书和备案证书。
(3)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须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当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提出运营补贴申请,县、市(州)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于11月10日前集中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根据市(州)上报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遴选确定补贴方案,于12月底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资金。
6、政策依据:《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养老机构运营朴贴制度的通知》。
(五)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次性建设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筹集的,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给予的一次性补贴资金。
1、申请资助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许可依法登记成立,专门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
(2)实际运行床位在10张以上(含10张);
(3)连续运营满6个月且维续运营;
(4)服务规范,有老人入住花名册、时间和入住协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并公示上墙;
(5)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管理,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6)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
2、符合资助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以下标准实行: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房自建的新增每张床位补贴1万元,租赁用房且租期在5年以上每张床位补贴40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80%予以补贴。各地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政策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