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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06210139328191/2023-0245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民勤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县级解读政策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3-05-08
成文日期: 2023-05-08 有效性: 有效
《民勤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解读
信息来源: 民勤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5-08 08:26 浏览次数:


《民勤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解读

 

此次新修订的《民勤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共十四章八十六条,现将主要内容汇报解读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阐述了《规则》的制定依据,明确了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准则。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共四条。强调了要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县政府各项工作的根本遵循,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县委领导,加强县政府党组建设,强化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组成人员职责,共条。明确了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其中:

第十条规定了县政府各类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职责,明确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规定了“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实行AB岗互补工作制度”。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共条。明确了县政府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数字政府建设以及风险防范化解等职能。

坚持依法行政,共条。明确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县政府各部门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扎实做好审核审查工作。其中:

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共条。明确了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其中: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事项通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实施意见和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涉及全局性的工作,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各镇(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对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通过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须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起草、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推进政务公开,共条。明确了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其中:

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客观、及时上报和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健全监督制度,共条。明确了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会议制度,共条。明确了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并分别对各类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会议任务、议题报送及确定、会议纪要签发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

第四十二条规定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各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审核后提出,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一般每年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定了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任务是: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的措施;研究需要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研究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审议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听取县政府部门、单位重要工作汇报;分析研判经济运行情况,提出调控措施,解决实际问题;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规定县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等重大决策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1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准备不充分、质量不高、副县长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论证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审查、论证、评估的议题一律不上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承办部门按程序审签议题申报单后,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2.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副县长要事先向县长汇报。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奖惩等重要议题,要书面征求各副县长意见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涉及多个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事项,由副县长牵头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县长审定,以县政府党组名义报县委。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在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四条规定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讨论事项,相关副县长相关部门单位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任务是: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审核后提出,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议题汇报部门会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五条规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任务是: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议题由议题汇报部门提出,汇报相关副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议题汇报部门会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七条规定“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在会前向县长请假,将请假结果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并安排熟悉议题内容的负责同志参加。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不能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四十八条规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只作部分文字修改的,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在会议结束后5日内印发。请示报告市政府和县委的2个工作日内报出,重大紧急事项按县政府要求及时办理。”

第四十九条规定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分管副县长同意,再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公文审批,共十二条。明确了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报送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其中:

第五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所有文件须按程序逐级呈报。”

第五十三条规定“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七条规定“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签发前报告县长;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会签;县政府和其他县区或市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签发,签发前报告县长。副县长代表县政府签署各类协议,签署前报告县长。”

第五十八条规定“凡涉及审计事项、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安排等重大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的,由分管副县长认真审核把关后,报县长审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县政府批办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查,按规定期限办理;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紧急公文以县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工作纪律,共条。明确了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其中:

第六十三条规定“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七条规定“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各部门收到市政府工作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接到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前,发生重大情况后,必须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各部门代表县政府向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事项,应先行报告县政府,并按照县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

十二督查落实,共条。明确了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认真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健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切实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县委工作安排有效落实。

十三廉政和作风建设,共十一条。明确了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其中,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县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

十四附则,共条。明确了《规则》的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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