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2322015322299P/2023-023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乡镇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3-04-27 | |
成文日期: | 2023-04-27 | 有效性: | 有效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三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街道级 | ||||||
1 | 综合政务 | 机构职能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 |||
2 | 机构领导 | 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 ||||
3 | 权责清单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 ||||
4 |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公共服务事项名称、法定依据、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 ||||
5 | 社会救助领域 | 综合业务 | 政策法规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 ||
6 | 监督检查 | 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 ||||
7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法规文件 |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 | 信息公开规定 | 长期公开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 |||
8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 |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 | 长期公开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 ||||
9 | 审核信息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 | 乡镇人民政府综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初核意见,并在辖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 ||||
10 | 审批信息 |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 | 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县民政局15日之内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公示7日。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 ||||
11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政策法规文件 |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 《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 信息公开规定 | 长期公开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 |||
12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 | 《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 长期公开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 ||||
13 | 审核信息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 ||||
14 | 审批信息 | 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 《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 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审批花名册开始,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公示7日。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 ||||
15 | 临时救助 | 政策法规文件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 长期公开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 |||
16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 |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 长期公开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 ||||
17 | 审核审批信息 | 临时救助初审对象名单 |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 乡镇人民政府综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情况提出初核意见,并在辖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 ||||
18 | 财政预决算领域 | 预算公开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 | 县财政局批复后20日内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 |||
19 | 决算公开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②部门收入决算总表③部门支出决算总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②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决算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 | 县财政局批复后20日内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 ||||
20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 | 公共服务 | 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信息 | 机构名称; | 《残疾人保障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 ||
21 |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 机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 ||||
22 | 举办各类展览、讲座信息 | 机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 ||||
23 |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活动 | 机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 ||||
24 | 救灾领域 | 灾害信息员队伍 | 灾害信息员工作职责和办公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 |||
25 | 公示公告 | 辖区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受灾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救助款物划拨情况,捐赠救灾款物信息以及款物使用情况,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确定(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街道办 | 政府网站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