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6210139328191/2023-021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民勤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民政发 |
文件编号: | 民政发〔2023〕31号 | 发文日期: | 2023-04-04 |
成文日期: | 2023-04-04 | 有效性: | 有效 |

民勤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民勤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市属在民各单位:
《民勤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3月26日县政府党组第3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民勤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
民勤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武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五个坚持”重大原则,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准确把握“三新一高”要求,把高质量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首要任务,主动融入“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聚焦市委建设“六个新武威”目标任务和县委“1235”总体思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走“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协同发展之路,深入实施强科技、强工业、强县域行动,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区、“零碳”产业先行区、沙漠生态旅游黄金区、乡村建设样板区建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民勤篇章。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四条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引领,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各项事业、各项工作的始终。
第五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第六条 自觉接受县委领导,认真落实县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报备。
第七条 加强县政府党组建设,强化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三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八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九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十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遇到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县长报告。副县长之间实行AB岗互补工作制度。副县长分别负责分管行业、部门、单位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
第十二条 县长离县出差、学习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四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四条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五条 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第十六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七条 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十八条 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二十条 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为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提供数字化支撑。
第二十一条 强化风险防范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化解和应对、处置各类风险,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严密防范系统性安全风险,切实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政府各方面工作法制化。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县政府决定或者内容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六条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十七条 严格落实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事项通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实施意见和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涉及全局性的工作,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对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通过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须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起草、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三十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民生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持续推动基层政务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丰富解读形式,提升解读质量。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畅通政府信息获取渠道。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三十四条 对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客观、及时上报和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靠实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主动接待来访群众,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第四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
(一)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各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
(二)会议任务: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三)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一般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
(一)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
(二)会议任务: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的措施;研究需要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研究需要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和审议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听取县政府部门、单位重要工作汇报;分析研判经济运行情况,提出调控措施,解决实际问题;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等重大决策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三)议题提交及审定。
1.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准备不充分、质量不高、副县长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论证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审查、论证、评估的议题一律不上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承办部门按程序审签议题申报单后,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2.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副县长要事先向县长汇报。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奖惩等重要议题,要书面征求各副县长意见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涉及多个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事项,由副县长牵头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县长审定,以县政府党组名义报县委。
3.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在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
(一)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讨论事项,相关副县长及相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
(二)会议任务: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提请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议题汇报部门会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一般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
(一)由相关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
(二)会议任务: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三)提请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汇报部门提出,汇报相关副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议题汇报部门会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一般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在会前向县长请假,将请假结果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并安排熟悉议题内容的负责同志参加。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不能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议题汇报部门会同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只作部分文字修改的,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在会议结束后5日内印发。请示报告市政府和县委的2个工作日内报出,重大紧急事项按县政府要求及时办理。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分管副县长同意,再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镇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条 各镇(街道办)、各部门单位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所有文件须按程序逐级呈报。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各镇(街道办)、各部门单位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五十二条 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县长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第五十三条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对出台后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同时报送舆情应对方案。
第五十五条 各镇(街道办)、各部门单位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要文件、紧急事项须第一时间呈县长阅批。分管副县长呈请县长阅批的文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发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第五十七条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签发前报告县长;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会签;县政府和其他县区或市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签发,签发前报告县长。副县长代表县政府签署各类协议,签署前报告县长。
第五十八条 凡涉及审计事项、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安排等重大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的,由分管副县长认真审核把关后,报县长审定。
第五十九条 提高公文办理时效。对县政府批办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查,按规定期限办理;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紧急公文以县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外出前按程序请假、报备。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掌握主要负责同志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各部门收到市政府工作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接到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前,发生重大情况后,必须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各部门代表县政府向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事项,应先行报告县政府,并按照县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督查落实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认真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努力做到真督实查、能督会查、深督严查,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县委工作安排有效落实,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第七十条 健全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督查落实工作制度,坚持全面覆盖、全员参与、全程跟踪的工作原则,形成学习传达、研究部署、盯办落实、调研督查、现场核实的闭环工作机制,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第七十一条 建立健全市委、市政府文件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督办落实和报告制度,优化完善跟踪督办机制,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高效率办理、高质量落实。
第七十二条 完善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形成督查结论以及督查结论的运用等制度,强化督查与考核相结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严格规范督查程序和方法,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县政府部门未经县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第七十三条 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构建抓在平时、督在日常、实时跟踪、全面覆盖的大督查格局和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办理机制。大力推行暗访式、调研式督查,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完善督查激励措施,加大督查激励力度,提高督查激励效果。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四条 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市委、县委实施办法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五条 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七条 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
第七十八条 坚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九条 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八十条 带头讲诚信,依法理旧账,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建立政商常态化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
第八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八十二条 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县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突出调研针对性,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
第八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单位、企业、个人或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单位需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县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归口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8日县政府印发的《民勤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民政发〔2018〕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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