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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2322015322379B/2023-0178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公安局 组配分类: 社会治安管理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3-03-15
成文日期: 2023-03-15 有效性: 有效
浅谈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及对策
信息来源: 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3-03-15 10:06 浏览次数:

浅谈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及对策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为网络谣言的产生、传播提供了平台。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极大,它不仅严重干扰民众的正常生活,还会不断摧毁社会信任体系,甚至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近年来,抖音、快手等自媒体平台作为新媒体时代的一种传播平台,以简单、迅速的方式,构建了网络表达和交流的新空间,并形成了新型的网络生态环境,赋予了公众话语权,人们随时随地可在抖音、快手等平台发布自己的所见、所想,也可“随手”转发、评论或真或假的信息。以抖音、快手等为主流的自媒体APP正逐渐成为有着强大影响力的舆论阵地,自媒体平台也成为了网络谣言的“主战场”,因此,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强化认识、转变思维,提升综合治理自媒体谣言能力水平。
  
一、自媒体谣言的成因
  就目前的互联网舆情来看,民众对社会贫富差距加大、公权力的滥用、官员腐败、各种行业垄断等社会不公正现象的不满情绪都在互联网上进行宣泄表达,抖音等自媒体平台因信息发布便捷、传播速度快、受众用户多、影响力大等原因,成为了网民表达不满、造谣传谣的首选。
  (一)信息发布门槛低,管理缺位。自媒体时代,网民仅需一部智能手机便可在自媒体平台发布信息,自媒体平台的管理相对宽松,网络实名制也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网民在虚拟社会具有广泛的任意空间,任何人都可以注册自媒体账号,并随时发布、转载相关信息,信息不需要严格的层层审核,也无需任何成本,因此谣言与虚假信息的发布变得非常容易。
  (二)法治相对滞后,打击乏力。虽然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规定了以散布谣言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仍然没有抵制住网络谣言的泛滥,根本原因在于目前还缺少与当前网络的快速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对制造传播网络谣言打击惩治存在一定难度,对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性质、责任认定等从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加之异地办案成本高、警力消耗大等因素制约,导致大量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很难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商业化利益驱使,炒作引流。自媒体时代下衍生了流量经济、粉丝经济,有些谣言的出现其实是既得利益者的一种商业化炒作行为,在利益的驱使下,导致他们会抓紧敏感舆情事件故意在互联网上散播谣言或借机推波助澜吸引流量,其目的就是为了商业化炒作营销与变相推广,从而获取经济利益。
  (四)网民媒介素养低,缺乏自律。我国网民体系庞杂,整体媒介素养还相对不高,对接受的信息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容易盲目相信媒介所传播的信息。而抖音等自媒体视频的个性化、即时性、开放性等特点,对舆情信息的监管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即便是毫无影响的普通人发布的视频只要信息能足够吸引眼球,也能在网络社会中大有作为,影响公众舆论。更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恶意对一些能博取公众眼球的信息进行“刷粉”、倾向性评价等,以此增加关注和影响力。
  (五)官方信息发布慢,公开滞后。网络谣言往往基于一定的事件,尤其是一些重大的突发事件。当这些事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官方又没有准确及时公布信息时,就为网络谣言的制造提供了想象和发展的空间,网络谣言或将迅速“主导”,并不断扩散。如果对网络谣言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受众最需要了解事情真相的关键时期缺乏获悉信息的有效渠道,在官方权威信息缺失、滞后或模糊的情况下,更会助推网络谣言的滋生,从而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二、自媒体谣言的种类
  抖音、快手等自媒体平台既是有价值信息的聚集地,又是虚假言论的集散地,自媒体平台谣言不仅数量多,而且类型多样。结合笔者认知,我认为有以下几类:
  (一)凭空杜撰型。多数谣言都属于这一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编造杜撰,不管其真实性是否被验证,因为是造谣者编写的,都是谣言。
  (二)夸大其词型。这种谣言往往有基本的事实,但对事实进行了夸大和扩大化,此类谣言迷惑性比较大,容易让人被其蒙住眼睛,混淆视听。
  (三)断章取义型。这种谣言是从某个大的内容中摘取出来的,需要从整篇内容才可以理解其实情,但如果被人掐头去尾进行传播并不加以解释,就会造成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理解。
  (四)拼凑剪接型。这种谣言属于将有事实基础的不同事件拼凑嫁接组成一个新的事件。
  (五)辟谣求证型。这是大V们最喜欢用的传播谣言的方式,先以自己的小号或者马仔的号码发出,然后用大号进行求证式传播,既达到了传播谣言的目的,也避免了自己的引火烧身。
  (六)刻意暗示型。这种谣言传播的人并没有直接针对某个事物进行编造,但所有的谣言内容却直接会给人以最直接的形象暗示,这会让人产生明显的联想和攻击效果。
  
三、自媒体谣言的危害
  (一)损害社会公信力。互联网谣言的产生与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现实紧密相关,其背后潜藏的是尚未受到满足的各种需求,是对政府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的不满,即使微小的初始虚假信息也可能演变成危害巨大的谣言,出现对同一个事件真相描述的不同版本,严重损害党委政府的权威。由于社会上部分存在仇官仇腐心理,有关政府官员的问题都会在网上迅速放大,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形式绝对压倒性的舆论声势,甚至被社会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如我县涉黑干部被宣判后,各种猜测性、指向性、质疑性谣言信息便通过网络渠道举报或报料,引发群众质疑社会公信,并将个案问题向政治领域延伸,危害政治安全。
  (二)降低群众安全感。2022年6月10日,一条视频火爆各大网络平台,一网友发布网贴称河北唐山一烧烤店多人起冲突,疑因男子酒后搭讪女子,被拒后伙同多名同行人对该女子进行殴打。该视频在网上发布后迅速引起观看、转发、评论,浏览量急速上增。6月底,我县群众李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男子在酒吧打人的视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便将视频转发至抖音平台,并配文称“我县出现唐山打人事件”,造成不明真相的网友评论、点赞和转发。在此时间段,唐山事件余波不断,在我县发生打架斗殴案件视频被人发到网上,被别有用心之人标注其唐山事件,严重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影响群众的安全感。
  
四、工作对策建议
  网络虽是虚拟世界,但直接关系现实社会的和谐稳定。治理网络谣言,确保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的安全稳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由于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对其治理也必须综合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在应对自媒体平台谣言传播策略上,政府及职能部门不能仅仅“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而应该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全面优化整个自媒体平台的生态链,建设一个和谐真实的自媒体传播环境。
  (一)管好媒体平台,改进公共服务。当前传统媒体与自媒体叠加运用,人人都是信息员,自媒体正慢慢改变并成为主流信息交互的方式。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自媒体在宣传服务、广纳民意、改进工作等方面,可用之处很多。通过自媒体平台,我们可以宣传党的声音、收集社情民意、促进政府职能部门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还可以利用其干预危机传播,不断从源头上遏制谣言的产生,对已经发生的谣言能快速发声辟谣,以正视听。因此我们的思维意识也要与时俱进,既要管好,又要用好自媒体平台。
  (二)提高网民素养,增强自律意识。由于谣言的传播过程中,很多网民在收到信息以后,往往根据白己的喜好和臆测,对该信息进行主观的“编辑和加工”,造成信息不断失真。因此,要减少谣言的传播,降低谣言的危害性,必须设法提高民众对负面舆情信息的辨别能力。首先,应当使网民明白,网络平台所构建的“真实”并不完全是客观世界的真实拷贝,是融合着经济、政治、文化的产物;其次,引导网民应当学会理性的辨别信息的真伪,而不是盲目的相信媒介所传播的信息,要运用自己的理性思维,对各类信息发表自己的见解,提出批评性的意见;最后,对媒介中屡见不鲜的非法、暴力、垃圾等信息,应正确认识其危害性,提高对负面信息的免疫能力。
  (三)加强信息公开,积极引导网民。谣言传播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权威的真实信息模糊。社会信息的公开程度越高,谣言的生存空间就越小,政府制度性的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及时回复网民提出的问题,是防控谣言的重要手段。为此,必须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好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最大限度挤压谣言的生存空间。在可能引发谣言的公共事件发生初期,政府等权威机构就能够将事实真相公之于众,就能够很好地遏制谣言的产生和蔓延。
  (四)不断健全法治,提升治理能力。自媒体平台谣言治理的首要前提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给社会、媒体和公众提供法律依据和行为指南。同时,要针对自媒体谣言出现的新问题、新形势,要在保障网民正常的表达权、监督权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针对涵盖网络谣言的行为性质、责任认定以及管理主体、监督等的法律规范,使对网络谣言的处理有法可依。此外,还要在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厘清言论自由与造谣的界限、与侵犯他人隐私的界限,能够依法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彰显法治成效,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
  (五)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震慑效果。对于治理自媒体谣言,必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安机关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形成合力,有效打击、震慑涉及网络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对触犯法律的故意造谣者绳之以法、严惩不贷,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充分彰显法治之威严。特别要提升政治意识,从快从严查处利用敏感事件造谣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个体问题向群体问题演变、民生问题向政治问题演变,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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