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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2322015322299P/2022-006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历史信息梳理转化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2-02-11
成文日期: 2022-02-11 有效性: 有效
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民勤县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28 11:11 浏览次数:

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民勤县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市驻民有关单位:

《民勤县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8日

 

民勤县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持续扩大有效投资,加强和规范全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根据《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武威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前期费是指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原则上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三条 前期费使用应坚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突出重点、适当补助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由政府投资或政府主导的需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第五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支持的范围:申请县级前期费的项目,是计划列入当年全县重点前期项目清单,符合县级发展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的项目。申请市级前期费的项目,是计划列入当年全市重点前期项目清单,符合市级发展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的项目。申请前期费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已经开工和已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即将开工的项目及获得省重大项目前期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支持范围。

第六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开支范围包括:勘察费、设计费、课题研究费、可行性研究费、项目审批及办理施工许可需要开展的专项课题报告编制费、前期工作的相关服务费等费用。

第七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补助方式安排,补助金额按项目总投资的0.%以内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前期费优先支持申报争取中央、省级预算内资金。获得市级重大项目前期费的项目,县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九条 县属项目前期费按照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核。

(一)承诺。项目单位向县发展改革局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前期工作计划任务及完成时限、项目开工时间、依法依规使用前期费等

(二)申报。项目单位将县重大项目前期费申请报告提交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发展改革局审核。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依据、纳入国家和省市县规划情况、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前期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计划开工时间,前期费用估算清单,拟申请县重大项目前期费金额及承诺书等,绩效目标,已开展前期工作的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

(三)审核。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建立联合审查机制,统筹安排和管理重大项目前期费,对拟申请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拟安排县重大项目前期费计划,提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下达。

(四)下达。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联合下达全县重大项目前期费计划,由县财政局负责拨付资金,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条 申请市级项目前期费由项目单位向县发展改革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县政府初审后,出据政府配套资金承诺函,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审核。

 

第四章  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已安排县重大项目前期费的重大项目,由项目单位每月对前期工作进展、承诺履行情况、县重大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后,及时转为新开工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或开工项目清单。

第十二条 县重大项目前期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考核奖惩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编制预算以及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绩效评价,县发展改革局和县财政局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绩效考核或重点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费投资计划一经下达,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承诺,按照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按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计划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重新履行申报手续。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管,对未履行承诺的项目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完成。对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勒令收缴已安排的重大项目前期费。

第十四条 县重大项目前期费的安排和使用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及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县重大项目前期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县重大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问题,收回重大项目前期费或扣回违规资金,视情况取消项目单位重大项目前期费申报资格,并将项目单位失信信息归集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前期费资金未专款专用,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形的。

(二)虚报假报前期工作进度、前期费总估算或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或套取前期费资金的。

(三)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由于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原因未批准(核准)建设,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的重大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县重大项目前期费核销申请,提交无法开工的依据文件,作出前期费使用决算,按照原申报程序报送县发展改革局。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提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核销已支出的县重大项目前期费,收回剩余的县重大项目前期费。必要时,县发展改革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无法实施的政策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第三方机构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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