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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0621MB1647439T/2023-017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3-08-30
成文日期: 2023-08-30 有效性: 有效
武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12-21 11:10 浏览次数:

武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4 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 号)以及《甘肃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甘农田发〔2020〕10 号)、《甘肃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20〕1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协调,按照数量、质量、生态相统一的要求和“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建设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服务与建后管护等项目内容。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主管部门,高标准农田实行“政府主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群众参与、上下联运”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建后管护。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组织和指导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审核本市各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建立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组织完成省级下达的农田建设任务,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竣工验收等职责,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监督检查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进度、统计汇总等工作,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等。

县级人民政府是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管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组织申报项目,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有关工作,接受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建设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编制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 年),与全市农业、水利、生态、科技、乡村振兴等相关专项规划衔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接上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的基础上,牵头组织编制本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规划应当符合县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并与美丽乡村建设、水资源利用、乡村道路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划衔接。

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因地制宜进行规划并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布局图,建立规划期项目库。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项目库管理,凡拟申请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律纳入项目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田建设规划和项目申报政策要求,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建立县级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库,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申报资料应当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施工进度安排、预期效益、规划图及相应附件等内容。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各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形成市级项目库,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上级有关要求以及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各县(区)年度项目库情况等,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年度建设任务需求方案。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农田建设项目安排和实施的重要依据,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再变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分年度常态化申报。市农业农村局将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农田建设任务指标分解到所属县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任务指标和项目储备情况,结合拟建项目区乡镇、村组和群众对实施项目的积极性,确定当年度项目区,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应明确具体地块、工作目标、建设任务、建设时序,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概况、项目建设条件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工程规划布置、工程设计、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与建后管护、投资概算、综合效益评估;项目区影像图、现状图、规划图、工程结构图,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计划;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自愿建设证明材料;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乙级(含乙级)或以上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执行水利水电等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并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内容及格式须符合编制大纲要求。工程预算原则采用农田水利定额。勘察、设计单位的选定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满足对相关业务经验和人员配置的要求。设计人员应深入项目区调查农田基础设施和耕地质量现状,走访群众了解实际情况,开展实地勘测、规划和设计。

第十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有关政策要求,择优选取入库项目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在规定时限内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市级评审前,应当组织初步审核并报省农业农村厅预审。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适时反馈项目评审意见。项目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农田建设政策等为依据。评审内容主要对设计依据是否充分、设计方案是否科学、设计标准是否合理、概算编制是否合规、效益分析是否准确、组织实施和管护方案是否可行、设计文件是否完整、以及附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等进行审查评估,为项目立项提供决策依据。

市农业农村局对评审可行的项目,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适时下达项目批复文件,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评审、谁建库”的原则,建立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应涵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涉及的农田建设、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土地整治、道路交通、工程造价、财务管理等专业。入库专家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和从事本专业5 年以上,并且熟悉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标准,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掌握农田建设管理有关审查技术和行业要求,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必需的理论专业知识;在参加农田建设项目评审时应做到公平、公正。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根据工作需要抽取 5 人以上单数(含 5 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政策要求,编制和上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范围、区域布局与建设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建设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措施、投资构成、项目绩效目标、运行管理、项目市级评审等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复核,汇总形成市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复后,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予以分级转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预期目标。项目建设期一般为 1-2 年。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要成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业农村、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务、林业、交通、电力等相关部门以及项目所在乡镇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

第二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具体情况以省农业农村厅指导意见为主。

第二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符合国家和地方招投标有关规定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严禁暗箱操作,串标、围标、资质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完成后,要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并监督项目实施。项目施工招标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招标方案的审核,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复核、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有类似工程实施经历,以及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和装备。其中项目施工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监理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

第二十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参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的监督与管理,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工程监理的地点、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用的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监理单位应依据相关行业规范及合同规定开展监理,对项目工程实施全过程采取“现场记录、发布文件、旁站监理、巡视检查”的方式,对工程实施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及现场协调,督促施工单位按期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施工单位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组建项目部,进驻施工现场。按照行业规程、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完善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建立原材料试验化验、工程质量评定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三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需进行调整变更的,应按照“谁审批、谁变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一)终止、调整项目面积 3000 亩以上(含 3000 亩)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变更须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二)终止、调整项目面积 3000 亩以下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变更由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项目变更资金超过本标段投资 10%、项目实施地点发生变更调整、项目类别发生变化、以及项目建设面积大于 300 亩小于 3000 亩变更调整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变更申请。对变更资金小于 10%或建设面积小于 300 亩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四方签证进行变更。

项目变更或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工程决算审计后,结余资金应继续用于原项目区建设,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三十一条 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复核、决算、审计等单位依据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委托协议、工程设计等开展相应工作,按照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分别对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量复核报告、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等负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包括中央、省级和县级财政配套以及各类统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保证中央和省级项目资金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比例,不断加大县级财政资金配套力度,原则上亩均配套资金不低于 200 元。

第三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 1500 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 3%据实列支;超过 1500 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 1%据实列支。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竣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档案资料整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经费原则上由市级预算统筹安排,不得另行列支。

第三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杜绝发生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侵占贪污项目资金现象。

第三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已完成情况。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竣工验收,专家组对项目验收结果负责。

第四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对经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组织并指导项目参建单位对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县级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批复的初步设计各项建设内容;

(三)单项工程通过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的自验;

(四)项目通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初步验收,完成初步验收的报告;

(五)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要求;

(六)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齐全,招投标文件、施工管理资料及监理资料齐全完整;

(七)项目工程量复核报告;

(八)编制竣工决算,经县级审计部门或由建设单位(县级农业农村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向县级审计机关备案;

(九)完成项目新增耕地测算和耕地质量评价;

(十)群众满意度测评表。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具备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条件后,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四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市级竣工验收,验收通过组建工程、技术、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开展。验收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核实现场、测试运行、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全面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对项目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彻底整改完毕后下达竣工验收批复,并做好迎接省级抽查准备。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七章 运营管护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年度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并按要求在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填报项目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等信息。并及时向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四十六条 县区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部门要强化高标准农田用途管制,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高标准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制定项目内控管理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和量化考核,坚持周调度、月研判、季通报,一季度一考评,一季度一排名,对连续两个季度考评靠后或排名末位的县区,进行工作通报,并由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对县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同时,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评价激励等有关规定,结合粮食安全省长、市长责任制考核,接受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五十条 市县区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人员要做到“十个不准”。

(一)不准以任何名义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二)不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制度规定。

(三)不准以任何形式暗示、授意、指定安排农田建设项目。

(四)不准以任何形式承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或相关服务业务。

(五)不准以任何形式插手、干预、打探、介绍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物资装备采购、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管理等各项业务。

(六)不准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为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主体谋取利益,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等活动安排。

(七)不准在组织或参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等活动时,违规领取咨询费或劳务费等报酬。

(八)不准违反农田建设公开公示要求,隐瞒应当公开公示的内容。

(九)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农田建设工作中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不准阻止、打击报复干部群众对农田建设工作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农业农村局将报请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规定缩减项目所在县(区)下一年度农田建设投资规模;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所在县(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批复计划及时足额落实财政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对项目进行调整或终止的;

(三)对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检查、验收、举报核查和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

(四)骗取、侵占、挪用、截留、滞留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的,或严重违反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五)年度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第五十二条 市、县农业农村局将结合近两年项目实施情况,加强对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和参与项目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初验、质量检测、工程量复核、决算审计及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诚信缺失行为的“红黑榜”评价制度。对在近年项目实施中初设文件要素齐全、工程质量安全可靠、工程监理认真负责、第三方复核真实有效、项目管理单位认可度高的参建单位,在下年度项目实施中推荐优先参与,对设计文件深度广度不够、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程监理履责不清、工程量复核数据失真造假等参建单位,将纳入“黑名单”管理,将在今后的农田建设项目中限制其参与。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参考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采用的相关文件与规范,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武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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