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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0600MB1650653X/2023-149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民勤分局 组配分类: 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一本通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3-12-20
成文日期: 2023-12-20 有效性: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民勤分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一本通
信息来源: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民勤分局 发布日期: 2023-12-20 10:11 浏览次数: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民勤分局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民勤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23年7月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市县级) ...........1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市县级)............9

3.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申请、重新申请). . .............17

4.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变更)...........................20

5.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延续).... ......................23

6.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废矿物油、废镉镍电池).......26

7.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29

8.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31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33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备案....................37

11.环境应急预案备案..................................39

12.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4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市县级)

 

事项编码:11620600MB18886974400011605500003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即办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361650935-5815278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0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民勤县政务服务中心3层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等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民勤县政务服务中心3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1.提交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填报要求。 2.建设单位申报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920日印发,部令 第9号)要求,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情况信息,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特别程序:1.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要求,开展技术评估,涵盖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内容。 2.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公众参与说明;3.报请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申请书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4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7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7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12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627日主席令第七十号修改)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95日第57号,20181026日主席令第十六号修正)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12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正)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117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修正)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08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九号,2017114日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716日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0625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1803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七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6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4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八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办理流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市县级)

 

事项编码:11620600MB18886974400011605500004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361650935-5815278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0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民勤县政务服务中心3层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等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民勤县政务服务中心3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1.提交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填报要求。 2.建设单位申报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920日印发,部令 第9号)要求,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情况信息,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特别程序:1.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要求,受理后开展技术评估,涵盖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内容。 2.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书2.环境影响报告表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4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7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7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12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627日主席令第七十号修改)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95日第57号,20181026日主席令第十六号修正)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12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正)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117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修正)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08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九号,2017114日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716日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0625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1803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七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6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4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八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申请、重新申请)

 

事项编码:11620600MB18886974400011600500002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361650935-5815278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0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民勤县政务服务中心3层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等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民勤县政务服务中心3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九条 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五)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1.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2.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说明材料;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4.排污单位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6.自行监测方案;7.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8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变更)

 

事项编码:11620600MB18886974400011600500005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即办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361650935-5815278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0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民勤县政务服务中心3层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等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民勤县政务服务中心3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九条 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五)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1.变更材料2.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8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延续)

 

事项编码:11620600MB18886974400011600500006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即办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361650935-5815278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0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民勤县政务服务中心3层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等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民勤县政务服务中心3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九条 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五)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1.延续材料2.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8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办理流程: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废矿物油、废镉镍电池)

 

事项编码:11620600MB18886974400011600700003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即办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361650935-5816043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0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民勤县政务服务中心3层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等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民勤县政务服务中心3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1.属于本辖区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和事业单位;2.提交的资料齐全;2.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有关要求

特别程序:开展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申请材料:1.甘肃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人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处理处置协议书;3.转移危险废物实施方案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11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5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流程: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事项编码:11620600MB1888697440001160570000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即办

服务对象个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361650935-5816043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0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民勤县政务服务中心3层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等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民勤县政务服务中心3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1.申请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贮存条件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3.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申请单位许可证被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危险废物必须进行贮存的。

特别程序:所在地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申请材料:书面申请书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11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流程: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审核

 

事项编码:11620600MB1888697440001160560000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即办

服务对象个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361650935-5815876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0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民勤县政务服务中心3层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等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民勤县政务服务中心3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1.符合下列情形的入河排污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1)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外,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污水的; 2)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 3)污水通过干涸沟壑进入河道的; 4)城镇污水处理厂设置的; 5)其他符合《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排放情形的。生态环境部流域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除外。 2.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国家水资源保护方针及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3.申请材料齐全。

特别程序:专家评审、现场踏勘

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与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或达成的协议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4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文件。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7627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办理流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

 

事项编码:11620600MB18886974400101600100001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即办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361650935-5815278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0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民勤县政务服务中心3层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等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民勤县政务服务中心3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7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7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12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716日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第十二条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部令 41号) 第三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第四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流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备案

 

事项编码:11620600MB18886974462101600400001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即办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361650935-5815278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0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民勤县政务服务中心3层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等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民勤县政务服务中心3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

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版)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82号)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部令第3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办理流程: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事项编码:11620600MB18886974462101600500001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即办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361650935-4121301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0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民勤县政务服务中心3层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等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民勤县政务服务中心3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1.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2.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4.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办理流程: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事项编码:11620600MB18886974400071600700001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即办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35-41361650935-4121301

投诉电话:0935-12345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0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收费:

办理地点: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民勤县政务服务中心3层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可乘坐1路、3路等车次到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投诉地址: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16号民勤县政务服务中心3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可乘坐1路、3路车次到达)

受理条件: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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