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621MB1558479B/2023-152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组配分类: | 消费者维权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3-12-01 | |
成文日期: | 2023-12-01 | 有效性: | 有效 |
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提示
信息来源:
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3-12-01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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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切实规范我县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进一步落实《办法》规定,全面守护全县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提示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销售现场使用的照明等设施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要迅速更换照明等设施。
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经营主体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现场使用的照明等设施进行自查自纠,发现违反《办法》规定的,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即刻整改。
三、《办法》施行后,对违反《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者,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0935-4121323、0935-4124641电话投诉举报。
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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