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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0621MB1558479B/2023-152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定价及定位听证信息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3-12-01
成文日期: 2023-12-01 有效性: 有效2年
民勤县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工作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3-12-01 00: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更好发挥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加强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同一致,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依据《反垄断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制度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勤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实施产业政策过程中,根据本办法,协同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平竞争政策是指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则的总称。包括反垄断法律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其他法律制度和政策中有关保护公平竞争的内容等。

本办法所称产业政策是县政府及其部门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总和。包括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结构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产业布局政策和产业扶持政策,以及其他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策等。

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实施产业政策,应当遵循竞争优先、统筹兼顾、系统协同、公开透明的原则。以公平竞争政策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以公平竞争审查优化产业政策,强化对技术创新和结构升级的支持。

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机制,推进产业政策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弥补市场缺陷,有效配置资源。支持政策制定机关结合我县实际,实施符合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民勤县重点产业规划的产业政策;审慎实施直接干预市场竞争的产业政策,审慎使用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产业政策工具;严禁通过产业政策的制定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六条 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进、监督指导本级政策制定机关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工作,健全公平竞争政策执行制度体系,完善协同保障机制,强化协同科技赋能,持续提高协同效能。

第七条 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制定的招商引资、政企合作、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和行业专项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制度,不断丰富协同规范。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实施、调整产业政策应当统筹效率与公平、当前和长远等多元目标,遵守反垄断法律制度,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产业政策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产业政策,推动形成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重大产业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中出现较大争议或者意见难以协调的,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有关规定,向同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组织会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适时组织会审。会审要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公正性,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行业代表、专业机构等参与会审,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和机构。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已出台的产业政策,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制度定期组织抽查,并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抽查、评估中发现违反公平竞争政策的产业政策,要及时修订纠正或废止。政策制定机关也可以在对产业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时,一并评估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

第十二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产业政策实施动态清理,清理工作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对在动态清理中发现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产业政策,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十三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产业政策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正在制定或已经出台的产业政策,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制度核实处理和及时回应,并及时纠正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内容。

第十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产业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台账管理制度,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产业政策列明名称、文号、制定时间、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评估情况、清理情况、效力状态等信息,形成统一台账,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工作责任,优化工作流程,将产业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七条 鼓励政策制定机关依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政府决策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资源,建立健全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咨询机制,强化智库支撑。

第十八条 支持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制度,建立行业与地区相结合的市场竞争状况评估体系,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发布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县公平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政策制定机关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情况纳入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情况评价评估的工作内容,在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中进行评价,评估评价结果反馈政策制定机关整改完善,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平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条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细化制定本部门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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