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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2322015322299P/2022-0397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临时救助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2-07-11
成文日期: 2022-07-11 有效性: 有效
民勤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民勤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7-11 16:04 浏览次数:

民勤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民勤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民勤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勤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9日

 

 

 

 

民勤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及《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2021〕5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县镇两级政府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县政府履行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县民政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开展全县临时救助工作及协调作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县财政、卫医保、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高效;

(二)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三)统筹救助资源、加强制度衔接

(四)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

 

第五条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家庭对象

1疫因遇困和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者家庭有两个以上残疾人),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5)单亲、失独困难家庭

6)遭遇其它特殊困难家庭。

.个人对象

1疫因遇困和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2)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3)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4)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个人。

 

 救助类型

 

第六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两类。

1.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已经纳入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解困脱困范围,民政、教育、医疗等专项社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

2)边缘易致贫户、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倍)以及监测预警对象中因病、因学、因残等刚性支出较大或因失业等原因造成收入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3)受灾后,经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县人民政府认定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

2.急难型救助根据急难情形,分为一般急难救助和重大急难型救助。一般急难型救助对象由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重大急难型救助由县人民政府确定。重大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的家庭或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费用支出且无法获得补偿、赔偿,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措施

2)因家庭成员或个人突患重特大疾病一次性就医所需费用高、无力承担,且短期内无法获得家庭和社会援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3)遭遇意外伤害(触电、雷击、溺水、外伤、烧伤、烫伤、中毒等)需紧急救治,否则危及生命或造成无法挽回损失且短期内无法获得家庭和社会援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4)遭遇其他特殊突发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经县人民政府认定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受理审核审批程序

 

 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采取以下两种受理方式:

1.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它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镇政府(街道办)不得拒绝受理;情况紧急的,镇政府(街道办)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各镇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限制行为能力人员,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政府(街道办)、县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和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

 根据救助类型审核审批分为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急难性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1.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1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2)审批。县民政局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县民政局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2.急难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由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审批,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经县民政局调查核实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3.审批权限。“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民政局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万元的临时救助,由县民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积极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

 救助标准和方式

 

 救助标准。临时救助立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年度救助最高标准不超过2.5万元。具体救助金额计算方法为:

1.支出型救助标准。与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刚性支出注重实际困难,突出重点对象,体现“困难大的多救助、困难小的少救助”的原则。

1)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家庭因学生活必需支出较大的,救助金额按照“基本生活能兜底”的标准合理确定。因学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在同一年内接受有关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救助的,原则上不再给予临时救助;

2因病刚性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救助金额根据治疗总费用、自付费用、对家庭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等情况综合确定。对年内多次治疗的,可以累计计算自付费用;

特困供养对象、孤儿等特定对象救助金额按照自付费用兜底救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其他对象因病救助金额按自付费用分档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在1元(含)至2元的,按困难持续时间1-2个月给予救助;2元(含)至3元的,按困难持续时间2-3个月给予救助;3元(含)至5元的,按困难持续时间3-4个月给予救助;5(含)元以上的,按4-6个月给予救助。城镇职工及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合规自付费用高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合规自付费用高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元的,按困难持续时间1-3个月给予救助;5万元(含)以上的,按困难持续时间3-6个月给予救助。

3)重度残疾人因康复治疗及购置必要的辅助器械产生较大费用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按照家庭类别给予救助;

4)其他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临时救助的确定,根据临时救助金额计算公式,参照因学、因病的标准确定。

2.急难型救助标准。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大小,按照镇审批权限,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突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伤害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

1因遭遇火灾造成人员轻伤、财产损失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确定,给予2-6个月的救助;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1万-2.5万元的救助

2)因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轻伤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确定,给予2-6个月的救助;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1万-2.5万元的救助

3)因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一次性支出5万元(含)以下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给予救助。超过5万元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1万-2.5万元的救助。城镇职工及家庭成员因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一次性支出超过其家庭上一年度总收入80%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1万-2.5万元的救助

4因遭遇溺水、触电等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参照上述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1.发放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急难型”临时救助资金的拨付,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由民政局、镇政府(街道办)直接通过金融机构拨付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事后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集中供养特困对象自负医疗费用,民政直接拨付供养机构,由供养机构负责结算;

2.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物品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3.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或者向相关部门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章 资源统筹与制度衔接

 

第十 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等救助政策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以视情先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

第十 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保障、教育救助、残疾人福利制度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有关政策的衔接,实现政策互补 

第十 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帮扶的衔接联动,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第十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中央财政补助以及省级财政补助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县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安排支出时要优先从中央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 临时救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及制度执行;资金发放通过代办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提供的救助人员花名册和发放金额将资金拨付到代办金融机构,由代办金融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到救助家庭或个人账户。

第十 在镇政府(街道办)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镇政府(街道办)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县民政提出方案,县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镇政府(街道办)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镇政府(街道办)要及时提出申请,县民政财政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镇政府(街道办)审批的“小金额救助”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支出型临时救助资金,报县民政局核定后拨付到个人账户。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组织与实施

 

第十 民政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审批)上报等各项工作。审核审批档案由审批主体单位归档管理。

第十 财政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拨付工作。

 

  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县政府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 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追回冒领资金,并取消当事人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救助公示制,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方便困难群众求助。 

 

 附 

 

 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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