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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商民主议事 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 2022-06-07 23:4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层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推动新时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乡镇(街道)、村(社区)是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主阵地,为有效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对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加强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依法协商,坚持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坚持共建共享,坚持改革创新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三条 调整充实市委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具体指导和推进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协。成立县区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县区委书记任组长,县区政协主席、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政法委书记、政府分管领导、政协分管副主席任副组长;县区委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县区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社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区政协。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工作,牵头搭建基层协商民主议事平台,制定工作方案、工作规则、工作流程等,及时收集整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在所有街道和乡镇成立协商议事会,设立乡镇(街道)“好商量”协商议事室,作为乡镇(街道)协商民主议事工作平台。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负责开展乡镇(街道)协商民主议事工作,指导村(社区)协商议事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社区)设立协商议事会,作为村(社区)协商民主议事工作平台。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县区政协和乡镇(街道)协商议事会指导,具体负责村(社区)协商民主议事工作。村(社区)应结合实际单独或“一室多用”设立村(社区)“好商量”协商议事室

第三章协商主体

第六条 协商主体

1.协商议事会固定成员

2.利益相关方代表。

3.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

乡镇(街道)协商议事会人员基本构成为“1+6+X”。“1”即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副书记,为第一召集人;“6即六类固定成员:具体包括住乡镇(街道)的省市县区“两代表一委员”乡镇(街道)政法、统战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德高望重的群众代表,乡贤代表,村(社区)代表,重点企事业单位代表;“X”主要包括协商事项涉及的利益群体代表、县区政府相关部门代表和相关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等

村(社区)协商议事会人员基本构成为“1+10+X”。“1”即设1名会长,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10”即十类固定成员:按照“代表性、公认性、稳定性”的原则,从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驻村(社区)单位“两代表一委员”、农民合作组织(社区非公组织或社会组织)法律工作者、村(居)代表、社区在职党员及威望高、处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等10类人员中产生;“X”根据协商议题需要确定,包括协商事项涉及的利益群体代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协商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七条  议事会产生方式

1.乡镇(街道)、村(社区)议事会固定成员由组织推荐、联名推荐、自荐等形式产生,经同级党组织审核通过,原则上在15-30人之间,其中乡镇(街道)协商议事会中公职人员数不超过1/3。

2利益相关方代表由各利益相关方推荐或委托,报同级协商议事会议审定

3.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由同级协商议事会议召集人指定,需县区相关部门参加的报县区协商民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邀请

第四章 协商内容

第八条  协商内容

乡镇(街道)重点协商乡镇(街道)发展规划,重大矛盾纠纷化解,涉及乡镇(街道)群众公共服务、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跨行政村或跨社区的重要决策事项以及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村(社区)重点协商村(社区)发展规划和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公益事业兴办、房屋拆迁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要事项,困难群体救助、特殊群体帮扶和医疗卫生教育等民生保障事项,治安维护环境卫生整治、道路交通、公共设施管理使用事项,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其他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以及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对于违反党纪党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脱离基层实际情况、超出辖区内职能权限的事项,违背多数群众意愿、缺乏协商基础的事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事项等不得纳入协商范围

第五章 协商规则

第九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商议事会成立时,均要讨论制定简约清晰、便于操作、兼顾效率公正的议事规则,经全体固定成员通过后公布,作为会议协商议事的基本守则。沟通协商、对话协商、书面协商、网络协商等灵活协商也要制定简便易行、务实管用,有记录、可追溯的基本规则

第十条  乡镇(街道)协商议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村(社区)协商议事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1次。如确有需要,也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章 协商程序

第十一条  议题征集。乡镇(街道)协商议题可由同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协商议事会议、跨村(社区)联名、社会组织或个人等提出,由乡镇(街道)协商议事会议统登记整理

村(社区)协商议题,可由村(社区)“两委”、村(社区)协商议事会议、群众单独或联名、小组单独或联合等提出,由村(社区)协商议事会议登记整理

第十二条  确定议题。通过问卷调查、直接对话、心愿墙分组协商、听证会、网络投票等形式进行议题筛选、初步协商拟定协商议事计划,明确上会协商议题和其他形式协商的议题,由协商议事会报同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三条  议前调研。按协商计划需进行会议协商的议题,要在协商议事会议召开前,组织协商议事会成员进行实地调研,深入分析论证,对议题的可行性、可操作性,以及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进行分析研判,为召开会议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四条 组织协商。拟定协商议事会议方案,明确时间地点和议程,报经同级党组织批准。原则上应在协商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提供相关议题材料。一次协商议事会一般只协商1个议题。会议议程按照提出意见、互动协商提请确认等步骤进行

1.会议主持人。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商议事会第召集人担任,也可以委托同级协商议事会第二召集人担任

2.会议秘书。会议召开前,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秘书,主要负责做好到会人数清点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3.开会人数要求。乡镇(街道)协商议事会议固定成员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2/3以上、村(社区)协商议事会议固定成员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4/5以上,方可开会

4.召开会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参会人员出席情况,宣布会议纪律

(2)主持人宣读协商议题,说明议题来源、审定和议前调研情况

(3)主持人组织到会人员就协商议题进行互动协商。发言要充分体现文明表达、机会均等、立场明确、发言完整、限时限次、一时一件、充分协商、遵守裁判等基本议事要求。主持人对跑题或违规发言有权纠偏制止,维护会场秩序

(4)提请表决。参会人员就协商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后,由主持人提议,视情采取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依多数裁决的原则,当众宣布表决结果(达成共识或未达成共识)

(5)原汁原味做好记录。对会议内容、每个人的发言要详实、准确地完整记录。协商会议结束后,参加协商会议所有人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认可

5.协商结果确认。协商结束后,协商议事会将协商结果通过公示栏或网络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同级党组织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对于一些日常性事务和临时性、涉及面较小的事项或者需要尽快协商的事项,可以采用如下方式灵活进行:

1.沟通协商。协商对象为几户、几组群众时,采用“一对一”或“多对一”的方式,通过与其沟通交流、教育引导等方式达成协商结果

2.对话协商。不固定场所、人员,在田间地头、农户庭院楼宇门前、生产车间、项目现场等开展平等的对话协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达成协商共识

3.书面协商。对个别协商事项,因利益代表群体不能到场时可采用书面形式征询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

4.网络协商。健全完善相关政务信息的网络发布平台或问政平台,并鼓励引导群众通过微信群、QQ群等网络交流互动平合对协商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在此基础上就协商议题达成共识

第七章 协商结果实施

第十六条  协商结果的办理与反馈。经协商达成共识的议题,报同级党组织确认后,由同级党组织指定责任人办理、实施和跟踪监督,并报上一级协商议事会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办理实施情况应及时公示,并向议题提出人反馈,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10作日。协商达成共识的议题及实施情况,在下次协商议事会议上及时通报,将协商结果如实向群众和相关单位反馈,形成完整的闭环

第十七条  经协商未达成共识的议题,经同级党组织批准,可安排再次协商,同一议题协商次数原则上1年内不超过2次协商情况可提交同级党组织决策参考,也可通过政协委员提案意见建议或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上报县区政协。

第十八条  按照“一事一卷”的方式,从议题提出、审定、调研、协商会议方案、协商会议记录、公示和研究落实等全过程文件图片资料装订成册归档,以便查阅

第十九条  县区政协以监督、视察、评议等方式,随机跟进抽查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商成果办理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基层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工作规则,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委基层协商民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为指导性意见,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关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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